中国法律信息网 ->
政府动态
-> 正文
— 新闻焦点 ———————
■
·
北京: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
·
中国缺陷产品召回条例已完成...
·
中组部、人事部印发《公务员...
·
人大法工委就交通事故赔偿听...
·
上市公司监管条例征求意见即...
·
07司考分数线为360分 ...
·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绕不开三...
·
三部门酝酿征收尾气排放税 ...
— 本周政府动态热点 ———
■
·
中央要求合理确定公务员津贴...
·
国家多个部委联合下发《关于...
·
中纪委: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之...
·
劳动保障部:不签订劳动合同...
·
信息产业部:手机单向收费将...
·
全国人大:物权法不保护用不...
·
劳动保障部门:劳动者病假克...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署劳动合...
更多政府动态动态>>
— 新法速递 ———————
■
·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
黑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
·
武汉市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使...
·
银川市民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冬季农...
·
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
·
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
更多法律法规>>
— 最新论文 ———————
■
·
美国版权担保权益完善中的联邦法优先原则探析
·
论第三人胁迫的效力及立法构建
·
异议登记与财产保全关系的处理模式及其选择
·
受害人故意伪证的国家赔偿豁免――基于司法实务的考察
·
论宪法未列举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之检讨――兼论乞讨罪的立法完善
·
关于调整我国刑法结构的思考
·
民营企业“原罪”问题的法理辨析
·
试论地方立法“抄袭”
·
浅谈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
更多理论文章>>
交通部出台政策实施“理货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来源:交通部网站
2007年11月26日 10时56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其他主题
“
理货人员
”相关资料:
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日前,交通部下发理货人员从业资格管理、考试实施、考核认定等三个办法,正式实施理货人员从业资格制度。理货人员须通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理货师证书,并按规定进行登记。
据悉,理货人员是指为船舶或其他委托方提供理货服务工作的人员。交通部成立理货人员从业资格制度领导小组,负责理货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理货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理货人员从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领导小组可以根据需要增加考试次数。考试合格者,颁发由交通部监制的理货师证书。取得理货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通过所在的聘用单位向受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理货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设立为期5年的过渡期。
根据《理货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基础考试科目为《理货英语》、《理货基础理论》,专业考试科目为《理货业务》。除参加考试取得证书外,符合《理货人员从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获得理货人员从业资格。
[ 发表评论 ]
查看评论>>
匿名
│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留言须知>>
进入论坛>>
[ 相关新闻 ]
·
湖南神力公司董事长在英国遭诱捕引发争议
·
郑筱萸窝案又一名涉案高官被公诉
·
江苏规定:安全生产事故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
巴黎郊区骚乱又起 青年烧警局对商店打砸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