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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立法确定每年三月五日为志愿者日
来源:新华社
2007年11月27日 08时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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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地方立法形式确定,从2008年3月5日起,每年的3月5日为浙江省志愿者日,促使社会更积极地弘扬志愿精神,更热情地支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的《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指出,志愿服务,是指经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由志愿者实施的无偿服务社会和帮助他人的公益行为。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提倡和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公民参加各种志愿服务活动。每年3月5日为浙江省志愿者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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