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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拟立法保障公民举报职务犯罪权利
来源:成都日报 赖晓莉
2007年11月27日 09时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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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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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人大代表的议案,我省将为预防职务犯罪立法。《四川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草案)》昨日正式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进行审议。条例草案不仅明确了政府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中的职责,还从法律角度保障了公民、新闻媒体监督举报职务犯罪行为的权利。
实行领导责任制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峰在作立法说明时表示,条例草案把重点放在预防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上。规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根据分工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条例草案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完善国家工作人员选拔任用制和领导成员的回避、经济责任审计、年终廉政述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制度,并依法实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重点领域重点预防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等“敏感地带”,要依法实行招标、挂牌、拍卖;招标、挂牌、拍卖时应向同级检察机关查询投标人行贿犯罪档案,实行廉洁准入、失信惩罚制度。
检察机关要在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部门、行业、领域,与有关单位共同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开展系统预防和专项预防活动,并建立和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机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应限制其参与政府作为市场主体的相关领域的经济活动。
检察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应当把干部选拔任用,行政审批,财政资金拨付和使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出让、转让,政府投资工程招标,国有、集体企业产权转让,国债资金、社保资金、房改资金的使用,政府采购等事项作为预防工作的重点,加强监督。
任何人都有权举报
条例草案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检察机关、行政监察机关举报。检察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或暗示举报人身份。举报属实,作出贡献的有关机关应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同时,条例草案还特别给予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权利。草案指出,新闻媒体应当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情况进行舆论监督。有关单位和人员应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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