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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是信息公开的权利人
      来源:广州日报  朱四倍   2007年11月27日 17时5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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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公开”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11月15日首次登台的重庆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文天平表示,虽然自己将直接面对记者,但并不忌讳记者揭政府的伤疤(《中国青年报》11月26日)。

  我国的新闻发言人制度虽然具有政策威力,但对本应构成一对法律关系的新闻发言人和公民则有失平衡,对公民的权利保障弱于其义务强化,而对新闻发言人的义务强化弱于权利保障。最典型的是,公民的知情权经常遭受实际的侵犯或障碍,却难以寻求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而新闻发言人的信息公开义务,经常被远非机密亦非个人隐私的无限“例外化”而消解。

  突发公共事件将被纳入发布范围是对传统做法的突破和纠正。传统上只把各种突发事件看作坏事,倾向于千方百计地捂住,不让别人知道。在当代社会,突发事件出现的几率较高,应当把这类事件视为一种常态来处理,把处理危机看作政府正常职能的一部分。

  建构责任政府的一个重要条件是政府一切行为都必须以公民为导向。公民只有对政务知情,才能消除对政府管理事务的神秘感,才能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判断和评价。政府与公民的良性互动要求根本改变二者之间传统的、严格的等级关系,将平等对话作为一种责任制度。

  政府不怕记者揭伤疤的本质在于信息公开是公民的权利而不仅仅是政府的恩赐与善意。官员和政府披露信息是他们作为公仆的义务,公民是信息公开的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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