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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律师执笔 率先编写业主自治法
来源:南方都市报 王卫国 林广
2007年11月28日 13时5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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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民法民诉
“
业主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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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公民建议稿征求意见,吁请全国人大代表联署
广州业主委员会联谊会日前联合聘请法律界人士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住宅区业主自治法(公民建议稿)》(以下简称《建议稿》),即日起向全国征求意见,并呼吁全国人大代表联署,在明年召开人大会之际直接提交。据悉,有业主发起编写业主自治法律并向立法部门提交,这在全国尚属首次。
据介绍,《建议稿》是在2006年10月广州20家业主委员会向广东省人大联合提交的《广东省业主自治条例(业主建议稿)》的基础上完善而来。在《建议稿》中,主要对如何处理好业主、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之间的内部关系,以及处理好业主团体、国家公权、居民自治之间的外部关系等“业主维权与自治领域的突出现实问题”作出了针对性的规定。
《建议稿》执笔人周玉忠律师表示,目前包括《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在内的涉及业主自治的立法原则性强、操作性差,各地纷纷以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来确立有关业主自治的规则,各种法律文件之间规定不一,严重制约了业主自治工作的整体推进,应尽快制定一部《城市住宅区业主自治法》。
热点聚焦
问题:业主自治社团难成立
建议:销售率超30%可组业主社团
目前,业主成立社团仍属凤毛麟角,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律缺乏详尽规定,也很不方便。《建议稿》明确,业主自治区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成立社团:销售率(已经销售的单位个数与单位总数的比值)达30%以上的;首套物业交付使用满一年的;分期开发的物业,先期开发区域内符合前款规定的,可以成立社团。符合上述条件时,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具有报告义务,业主也可以报告。业主人数在30人以下的住宅区可不设立社团。
对于民政部门不予登记的决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以个人名义复议或者诉讼。
问题:业主利益缺少机构维护
建议:建业主代表大会制维权
业主如何理性表达意见,一直是社区自治中的关键环节。目前,很多小区由于规模庞大,无法组织全体业主就某些事项进行表决,因此很多业委会在实践中采纳了业主代表制。《建议稿》对此进行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住宅单位在150个以上的住宅区,可以采用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形式。业主代表的总人数应为业主总人数的1/10以上150人以下。
业主代表可分楼层或单元为选区,每个选区应选业主代表一人。业主代表的投票权等于选举该代表的全体业主的(人数和面积)投票权的总和。业主代表由选区人数投票权半数以上选举产生,但不得低于选区面积投票权的50%;无人当选的,以人数投票权票最多的候选人当选。
问题:业主维权经常被打
建议:殴打业主最高罚200万
由于小区业主维权被打事件时有发生,《建议稿》对建设单位、管理人殴打业主及使用人应负的责任也作出了规定。
建设单位、管理人或者其指使的人员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采取财产侵害行为的,除可以暂停或吊销资质证书及支付不低于2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外,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部门可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管理人或者其指使的人员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采取人身侵害行为的,除给予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及支付不低于5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外,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部门可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人身伤害程度等级在轻伤以上的,一律吊销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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