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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不同价”的国情观是在触犯宪法
来源:中国网 侯书议
2007年11月28日 14时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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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下,拿国情说事,企图抹煞掉社会某种不合理、不公平现象,可谓,屡见不鲜;拿国际接轨说事,也应是当前既得利益集团维护自身利益时,常见的三脚毛功夫。这种伎俩,就像狗一抬腿,就知道它要撒什么尿?此种甚至连他们自己就不能“自圆其说”的把戏,一次、两次忽悠不明就里的公众可以,如果多了,那将会让明白的人民所唾弃的。
日前,又见拿国情说事,而且是作为法院立场来说的。据11月27日《新快报》报道:就人大代表提出的交通事故赔偿金城乡差异问题,广东省高院答复表示,由于生活成本存在差距,最高法院规定死亡赔偿金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作为计算标准符合我国当前基本国情。
这里之所以让我有点义愤填膺的地方,首当其冲的就是这个“国情观”是从广东省高院的一份措辞中说出来的。作为司法机关,竟然不知道《宪法》的底线?不说当前的立法、执法体系是否合乎国情、执行到位,那么《宪法》精神也总要该深刻领会吧?政府行政部门可以漠视法律,作为司法机关,怎能如此的国情论?
如果,广东省高院的法官们没有读过《宪法》,那么现在我就抄录提要,让你们先“临时抱佛脚”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中如是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至少广东省高院应该知道这句话的意思吧?难道不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无论如何也说不过去的。
至于广东省高院的态度“我国不同地区城镇与农村居民在财产收入和生活成本上存在一定差距”,就“同命不同价”。这叫我理解就是人命出身以来就分高低贵贱,生而就是不平等,照这样理解下去,我只能对于那些是农业户口、非城镇户口的亿万人说一句:你们活该出生在贫困地区和农村了。难道不可以如此理解吗?
在我看来,因城乡差别而“同命不同价”的问题,不止是违背公平原则这么简单,而是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事情。这部宪法还没有轮到废除和改宪说:人因出身、地域、贫富、血统不同而价钱就不一样。
诚如广东省高院的意思,我国不同地区城镇与农村居民在财产收入和生活成本上存在一定差距,那么最高法院现有的态度——死亡赔偿金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作为计算标准符合我国当前基本国情。就合乎宪法吗?如果一个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好好领会《宪法》精义的话,这个国家的法治问题还仅停留在原始状态,或是一种聋子的耳朵——摆设。
至少,目前看来,法治道路还任重而道远。记得《宪法》中还这样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第十二条)目前看来,很多垄断行业、国有企业再改制过程中贱卖、变卖、侵吞国有财产者不胜枚举、多如牛毛,这也不算触犯法律了吗?这也是符合中国国情吗?
中国国情,怕只是自己强加套上的一个意识形态化的链子,实际上根本没有什么中国国情说,全人类的奋斗目标也是人人生而自由平等的。籍此再延伸一些,正因为这种自我禁锢束缚的意识形态——国情观——致使国家在一切改制过程中,出现这样或那样的思想认识,而这一思想认识多拿“国情”说事,结果延误一切改革的大好时机,很多事情一拖再拖,一延误再延误。其理论导致结果上的谬误——中国社会就不是在地球上存在的人类社会、好像中国人不是人类,至少不是地球人,而是外星人。所以要用绝对不同于其他人类聚集群体采取的普遍方法来治理这个国家和人民,这个国家的公平、公正以及法律也不是以“宪法”为基准的,而是以个别人的思想意识随意捏造而存在的。
《淮南子·说山训》曰:“以小明大,见一叶落而知岁之将暮,睹瓶中之冰而知天下之寒。”通过广东省高院或者借口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托词说——“同命不同价”就是中国的国情——这一孔,大抵可以约略琢磨出,很多行政、执法机关有法不依、有法不遵的事件常常发生才恰是“国情观”的另一面反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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