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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一点杞忧
来源:南方日报 潮白
2007年11月28日 14时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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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土地房产
“
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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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等九部门日前联合发布《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对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中群众和地方政府普遍关心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来说,肯定是一个充满希望的好消息,接下来我们就要静观它可能或者应该取得的成效了。
居高不下的房价,让越来越多的人望房兴叹,而且不再是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问题,整个工薪阶层都已经普遍感到很吃力,成了“房奴”,成了百万“负”翁。按照吴敬琏先生的观点,所谓“居者有其房”,是说政府要保证老百姓不会没有房子住,不一定拥有,因此他希望廉租房能成为主流。硬要这样解释这里的“有”,也说得通,但这显然不是通常意义上人们所理解的“有”。当然,实在无能为力之时,也只有退而求其“廉”求其“租”了。
把总共三十四条《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粗粗看了一遍,举凡保障方式、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申请与核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项内容,一目了然,对非专业人士来说,在12月1日正式付诸实践检验之前,暂时没有什么话说。从经验的角度看,倒是以为第十八条比较重要。该条说的是:“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之所以觉得重要,因为在实际操作中,这是最容易被扭曲利用的环节。
国家的任何针对困难群体的倾斜措施,总是能够被一些并不困难但有办法通过各种不合法的渠道取得“合法”证明的群体所利用。于是,政策有了,房子建成了,结果很可能来了个“鸠占鹊巢”,真正缺房子的家庭依然没办法享受得到。类比其他一些事例,可以印证这种担心。在社会救济领域,有“开着宝马领低保”的真实情况发生,例子虽然极端,却不止一例,而且没这么张扬但确实干着这种勾当的“有钱人”也不乏其人。在经济适用房领域,问题就更多了。茅于轼先生的说法最有代表性:经济适用房价格低,供不应求,你给谁?最后是有钱有势的拿到了,走后门的拿到了,或者是塞了红包的拿到了,创造了很多贪污机会。
正是基于这些“经验”,笔者以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七条之(五)以及第二十三条,显得格外重要。前者明确,对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后者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这两条真正做到了,廉租房可能就物尽其用,得其所哉了。然而别忘了,什么家庭才能低保、申请经济适用房,也是有相关规定的,因而“真正”二字,做起来委实艰难。今年6月1日,浙江省正式施行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哪些收入可算作家庭收入,哪些不计入,好似一门学问,但它很好地解决了“家庭收入”的核定界线。所以,在核定究竟谁该享受廉租房这个问题上,一定不能怕麻烦,一定要做到公开公正。
但愿这是笔者对《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一点儿杞人忧天。无论低保、经济适用房,还是廉租房或者今后别的什么,都是国家为了维护困难群体权益而出台的保障办法,其总的资源是有限的,如果让不该享受的人享受,既背离了政策的本意,同时对应该享受的个人以及社会,也是非常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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