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工商个字[2007]2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推进“一国两制“实践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有关精神,加强做好台湾人民工作,根据《关于促进两岸农业合作、惠及台湾农民的若干政策措施》(中台发[2007]1号)的有关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经商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制定了《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台湾同胞是发展两岸关系的重要力量。允许来大陆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从事农业合作项目的台湾农民直接申办个体工商户,有利于增进两岸同胞的共同利益,有利于密切两岸经济关系,有利于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根据《关于促进两岸农业合作、惠及台湾农民的若干政策措施》(中台发[2007]1号)的有关规定(详见附件1),依照《行政许可法》、《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办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自2007年12月1日起,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由经营所在地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以下简称“登记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直接予以登记,无需经过外资主管部门审批。(《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目录》见附件2。)
二、台湾农民可以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种植业、饲养业、养殖业、农产品及农副产品加工业、农产品等自产产品零售业(不包括烟草零售和特许经营)、农产品和农业技术进出口、农业科技交流和推广。
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仅限于个人经营;其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经营场所的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但从事种植业、饲养业或养殖业的不受此限制。
三、台湾农民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台湾农民)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及农民身份证明文件:
①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②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旅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台湾农民身份有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在登记机关已预先核准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的,应当提交《个体工商户(台湾农民)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台湾农民申请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在设立登记前向登记机关申请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机关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作出准予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出具《个体工商户(台湾农民)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台湾农民申请者拟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持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及《个体工商户(台湾农民)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字号名称已预先核准的),向有关部门申请前置许可,并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提交有关证件、文件的复印件,办理前置许可手续。
六、登记机关对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有关登记事项按照下列要求核定:
1、经营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及其注释的行业分类用语核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办理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按照有关部门许可的经营项目核定经营范围。
不涉及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可以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或者小类核定,如“种植业(须前置许可项目除外)“等。也可以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注释,具体核定经营项目、商品,如“水果零售“等。
2、经营者姓名:除了核定经营者姓名外,还应当在经营者姓名后面加注“台湾农民“字样。
3、组成形式:应当核定为个人经营。
4、资金数额:按照申请人申报的人民币资金的数额予以核定。
七、登记机关对准予登记的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核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者姓名后面应当加注“台湾农民“字样。
八、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九、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的有关专用表格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详见附件3)。除专用表格外,登记工作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个字[2004]第118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有关表格。
十、登记机关要在登记场所建立台湾农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的“绿色通道“,提供申请、受理、审批一站式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当场准予登记。要免费为台湾农民申办者提供政策法规方面的咨询服务。
十一、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的监管及验照工作依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要坚决杜绝“搭车收费“现象。
十二、各地要及时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政策法规,切实加强执法队伍培训,努力提高登记、监管和服务工作质量。
十三、涉及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要求,按期上报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的有关工作情况。详见附件4《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统计表》及说明。各单位在开展此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反映。联系电话:010-88650811或88650809。传真:010-68050283。电子邮箱:djc.gts@saic.gov.cn。
附件:
1.中台办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两岸农业合作、惠及台湾农民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2.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目录
3.个体工商户(台湾农民)设立登记申请有关表格样式
4.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统计表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1:
中台办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两岸农业合作、惠及台湾农民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中台发[200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台办,财政、国土、交通、农业、商务、工商行政管理、质监、林业主管部门,国税局、地税局,各直属海关,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进一步推动两岸农业交流合作,加强做好台湾人民工作,有关部委研拟制定了《关于促进两岸农业合作、惠及台湾农民的若干政策措施》。经中央同意,中央台办主任陈云林受有关部门委托已于2006年10月17日在海南博鳌举行的“两岸农业合作论坛“上宣布。现将政策措施印发,请切实把有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附件:中台办等部门关于促进两岸农业合作、惠及台湾农民的若干政策措施
中台办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交通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质监总局 国家林业局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
中台办等部门关于促进两岸农业合作、惠及台湾农民的若干政策措施 一、关于进一步完善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方面
1、欢迎台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台资农业企业和农民参与大陆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的建设与发展;鼓励和支持台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大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之间开展合作与交流活动。
2、来园区从事农业合作项目的台湾农民,可依照大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具体登记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3、简化园区台资农业企业在项目核准、企业立项、税务征收、检验检疫通关等相关审批办理手续,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
4、对台湾农民创业园内的基础设施建设给予积极财政支持。对创业园的重点农业高新技术项目予以优先立项、重点扶持。
5、积极做好用地服务,支持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的发展建设。对试验区和创业园的用地规模和布局,将在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安排和落实,予以重点倾斜。对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已核准、签约的台资农业发展项目,在依法、节约、高效的前提下,优先协调用地。
6、经有关部门批准,四川新津、重庆北碚台湾农民创业园,上海郊区、江苏昆山和扬州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正式投入运行。
二、关于鼓励和支持两岸农业合作与技术推广,扩大合作领域方面
7、为鼓励两岸农业合作与技术推广,大陆有关部门将运用农业技术推广资金予以支持,具体项目由有关省市组织申报。
8、积极支持台湾各类各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台湾农民来大陆参加农产品的展览及推销活动,并在检疫审批、查验放行、检验检疫监管等方面继续提供便利措施。进一步为台湾农产品进口提供通关便利措施及优质的通关服务。
9、优先安排台湾产兽药产品在大陆审批和注册,取得《兽药注册证书》后,可通过在大陆设立销售机构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大陆代理机构在大陆销售。
10、对台湾渔船自捕水产品进口,在原来允许输往福建的基础上,增加允许输往广东汕头。
11、充分发挥大陆现有的出口加工区及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的作用,鼓励和支持两岸农业界开展农牧产品、水产品等深加工,促进两岸农业合作和贸易往来。
12、加强台资农业企业在大陆投资经营的咨询服务工作。农业、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峡两岸经贸交流协会在网站上设立投资大陆农业政策专栏,向台湾农民介绍有关政策法规。
三、关于优化服务,便利两岸农产品贸易和大陆台资农业企业产品销售方面
13、为方便大陆台商引进农作物优质种子种苗,增强其在大陆拓展业务的竞争能力,大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缩短台商自岛内引进种子种苗及其栽培介质检疫许可的审批周期,自受理台商进口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大陆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相关检验检疫便捷措施。
14、在大陆的台资农业企业自岛内进口自用的与农林业生产密切相关的种源品种,经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进口申请并报农业部审批后,可以零关税进口。如果在进口年度计划额度内,可享受免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15、凡涉及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包括人工繁殖、人工培植)贸易,有关台资企业可向省、市、自治区林业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事先备案并提出相应的进出口管理计划(包括种类和数量),大陆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大陆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在审批相关计划及核发相关证书时,在依法的前提下,实行最为简便的办理手续,缩短工作时限,便利企业。
16、凡涉及人工培植来源的蝴蝶兰、大花蕙兰、仙人掌类、仙客来、云木香、天麻、西洋参、芦荟植物种标本贸易,大陆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在各地的办事处可根据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直接核发相关证书,减少审批环节,提高效率。
17、对台湾农渔产品进口商提出的“网上支付“申请,海关部门将优先受理、审批并安排相关设备。海关总署深圳原产地管理办公室设立联络人和专线电话,提供台湾农渔产品进口通关涉及相关业务的咨询和答疑。
18、进一步完善台湾鲜活农产品公路运输“绿色通道“,提供台湾鲜活农产品在大陆的运输服务和通行保障,包括可以享受沿线省级人民政府制订的“绿色通道“通行费优惠政策和通过沿线收费站设置的专用“绿色通道“优先通行。
四、关于保护台湾农产品知识产权,维护台湾农民正当权益方面
19、为规范台湾水果的市场经营行为,保护台湾水果品牌和形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加强市场监督管理,严格区分“台湾产地水果“和“台湾品种水果“。凡是销售非原产于台湾岛内的台湾品种水果,均需在包装物和价格标签上注明产地。对以非原产于台湾的水果假冒台湾产地水果进行销售的行为予以制止,并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加强对相关广告宣传的监管力度,对违法广告行为将依据《广告法》等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20、欢迎台湾农产品生产商和经销商在大陆通过注册普通商标、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等方式,获得《商标法》的保护。对侵犯台湾农产品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按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2:
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目录 截至目前,国家共在11个省区市设立了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
一、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
海峡两岸(福建)农业合作试验区
海峡两岸(黑龙江哈尔滨、牡丹江、佳木斯、大庆、农垦示范区)农业合作试验区
海峡两岸(山东平度)农业合作试验区
海峡两岸(海南)农业合作试验区
海峡两岸(陕西杨凌)农业合作试验区
海峡两岸(广东佛山、湛江)农业合作试验区
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
海峡两岸(上海郊区)农业合作试验区
海峡两岸(江苏昆山、扬州)农业合作试验区
二、台湾农民创业园
福建漳浦台湾农民创业园
山东栖霞台湾农民创业园
四川新津台湾农民创业园
重庆北碚台湾农民创业园
附件3:
个体工商户(台湾农民)设立登记申请有关表格样式
个体工商户(台湾农民)设立登记申请书 字号名称
备选名称(请选用不同字号)
1.
2.
经营者姓名
经营者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暂住证号码
从业人数
资金数额 (元)
组成形式 个人经营
经营范围及方式
经营场所
申请人签字:申请日期:
注:住所及联系电话、邮政编码须填写申请者在大陆住所及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个体工商户(台湾农民)经营者登记表 经营者姓名 性别 民族 照片粘贴处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身份证件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签发日期 证件有效期
1.身份证件
2.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3.农民身份证明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申请人有关身份证件、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注:
1.住所及联系电话、邮政编码须填写申请者在台湾地区住所及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2.申请人所提交的台湾农民身份有关证明,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只需提交一种)。
个体工商户(台湾农民)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申请字号名称:
备选字号名称:
1.
2.
3.
拟经营范围(只需填写与字号名称行业表述一致的主要业务项目):
申请人:申请日期:
申请人联系电话:
注:申请人身份证件及身份核证文件复印件另附。
附件4:
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统计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7年10月
项目(单位:户、人、万元) 期末实有 其中:本期开业
户数 从业人员 资金数额 户数 从业人员 资金数额
合计
1.种植业
2.饲养业
3.养殖业
4.农产品及农副产品加工业
5.农产品等自产产品零售业
6.农产品和农业技术进出口、
7.农业科技交流和推广
本期注销:
说明:
1、本表为半年报、年报。统计数据截至日期为6月20日、11月20日;报送时间分别为6月30日、11月30日前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
2、报送方式: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登陆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网“(172.16.1.11)“调查统计“业务专区填报统计表。同时,以电子邮件方式将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情况报告》报送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联系人:张道阳;联系电话:010-88650809;电子邮箱:djc.gts@sai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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