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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建国 周帆——假如无辜的你突然成了杀人犯—“冤死”的囚犯与“错罚”的律师
      2007年11月28日 16时36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司法行政 
 “错罚”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你的邻居家中发生了恐怖的犯罪,警察敲开你的家门,一名证人发誓你是凶手,你没有不在现场的证据,没有人相信你是无辜者,你被定罪,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判处最高刑期或者死刑,在死牢里你等待着致命的注射。

  ——引自美·《清白的罪犯》关键词:程序正义1994年8月5日,河北省石家庄西郊孔寨村附近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当时的石家庄郊区公安分局组成“8·5”专案组并将犯罪嫌疑人聂树斌抓获,警方随即宣布案破。之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分别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判处聂树斌死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以强奸罪判处聂树斌有期徒刑15年,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

  2005年1月18日,河南省荥阳警方在某地某砖瓦厂内抓获一名可疑男子,经审讯该男子供出自己的真实姓名叫王书金,河北广平人,曾在河北省多次强奸妇女并将其中4人杀害。

  河北省广平县公安局将王书金押回河北省并带其到所交代的作案现场进行指认,在石家庄郊区(现属裕华区)孔寨村附近指认当年作案现场时,受害人康某的亲友告知:这个案件早被当地警方宣布告破,聂树斌已于十年前被执行死刑。

  无独有偶,2005年10月,一个叫赵志红的人因“2·25”系列强奸、抢劫、杀人案落入法网,他先后四次向警方供述1996年4月9日在呼和浩特市毛纺厂大院厕所内奸杀一名妇女,而在此前的1996年6月,在呼市第一毛纺厂大院厕所内发现一具半裸女尸的报案人呼格吉勒图,就已被当作杀人犯“从重从快”地杀掉了。

  得知自己的儿子不是真凶之后,聂树斌的母亲多次为儿子的案子向河北省高院提出申诉,均被以没能提供原审判决书为由驳回。当同情聂母张焕枝的村民五十余人来到河北省高院讨要判决书时,又被该院的一位副院长明确回答:“不给!”好在2007年4、5月间,一位神秘的人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分别寄来了聂树斌案的一、二审判决书,从而排除了对此案提出申诉的最大障碍。然而,尽管材料齐全了,张焕枝的申诉请求仍然难以实现。遭河北省高院冷遇的张焕枝不久前再赴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与此同时,更戏剧性的场面随之发生,也是在2007年4月,一审被判死刑的王书金向河北省高院提出上诉,理由是检察院未诉其强奸杀害康某的罪行,从而导致无辜者聂树斌蒙冤。王书金认为,自己虽然难逃一死,“但要走得没有愧疚,不想冤枉无辜者”。

  呼格吉勒图的父亲李三仁是一位退休多年的纺织工,他与爱人从2005年11月获悉“4·09”命案另有凶手后,拖着病躯每天奔走于自治区人大、政法委、高院、高检、公安厅等部门,希望查明真相,直到2006年6月,老两口在自治区得不到答复后,又踏上了进京上访的路。

  而此后不久,更具几分荒诞色彩的事情出现了,2006年12月5日,“真凶”赵志红从看守所里递出“偿命申请书”,他提出“自己做事自己负责”,请求派专人重查此案,“还死者以公道,还冤者以清白”。

  虽然出现了戏剧性的变化,但聂树斌案能否真象大白仍不容乐观,甚至从某种程度上看,该案已到了最关键也是最危险的时刻。因为二审一旦维持原判,则意味着经过最高法院死刑复核程序后,王书金极有可能被执行死刑,而他的死将使聂树斌案失去一切翻盘的机会,成为死无对证的“死案”。

  而赵志红杀人案的开审也使“4·09”案件核查组副组长姜言文十分着急和忧虑,他跟自治区政法委副书记宋喜德说:赵志红即使判了死刑,也不能马上执行,执行了就麻烦了,必须使“4·09”案子有个法律结论,错了咱们就纠正,没错也得有个理由,要经得住检验。

  一位资深的法律界人士说:“我们沉睡的司法程序正义竟要两个杀人狂魔来唤醒,实在是我们每一个法律工作者的耻辱”。

  剥夺一个人生命权的死刑,应该有一个最严格、最缜密的司法程序。虽然怎样严格的司法程序都不可能完全杜绝错案,但法律界的共识是:法律剥夺了一个人生命的过程越复杂,通常也就意味着当事人合法权利就能够得到最大限度地伸张,更意味着发生冤、假、错案的几率被最大程度地降低。

  法律程序不仅仅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工具和形式,其本身也具有独立的、不可随意损害的公正价值。尊重和保障严格的司法程序,维护法律程序本身的独立价值,是最大限度避免冤案发生的根本途径,也是我们走向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

  同样,对于剥夺一个人执业生命的行政处罚程序也应严格依法。而最近发生在安徽的处罚律师案也存在着类似的问题。首先是被处罚的律师在作为“证人”被侦察机关调查时几乎都遭遇过不同程度的刑讯逼供;其次,这些律师证人的证言均未在审理刑事被告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7条的规定当庭质证,甚至有的律师证人以书面形式要求到庭质证的也未被通知或准许到庭。也就是说有关法院仅仅是依据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认定被告有罪,而司法行政机关又以法院对刑事被告的有罪判决认定证人“行贿”,有被处罚律师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当庭提出了相反的证据和证人,证明侦察机关的调查笔录虚假,自己没有“行贿”,却未被采信。有关复议机关和行政诉讼的受诉法院不相信《行政处罚法》第三条“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的规定,不相信《刑事诉讼法》第12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规定。在这种司法状态下,不出现冤假错案才是个奇迹。

  对此,有记者评论,死去的聂树斌和呼格吉勒图有可能得到昭雪,而被错罚的律师则不可能有改判之日。一是中国的错案太多了,并且必竟还不到人命关天的时候,二是程序正义的缺失对我们法制建设所造成的严重损害还没能引起高层的高度重视。据不完全统计,仅2004年我国法院改判的确有错误的案件就有16967件,而没被改判的错案可能还远远不止这些,这些错案给我们的社会、我们的法制环境所造成的负面效应是不可低估的。因为“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对社会的危害要大于十次严重的犯罪”,这是大家熟知的法律谚语。

  安徽省司法厅这次对律师的处罚在整个律师行业和整个社会造成的负面效应是巨大的,它将使更多的人对我们的法律失去信心,对此,随便找几个知情律师聊聊就会明白的。《南方都市报》和《凤凰周刊》亦从不同的侧面对此案作了较为客观地报道。

  依据法律规定,无论被处罚的律师是否有“行贿”行为,都应依法由人民法院认定,然后再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处罚。那怕他们是“杀人犯”,也有享受程序正义权力,而不是司法行政机关想怎么办就怎么办。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无论是安徽省司法厅,还是受诉的人民法院,都没能注意这个问题。

  我们不禁要问,在“无罪推定”、“程序正义”、“有错必纠”的司法理念经常被一些人挂在嘴边的今天,我们的冤案为何还在频频发生,为何公、检、法的程序正义之关口会如此轻易地同时失守?

  首先,冤案都不同程度地显现出刑讯逼供的阴影,在这里无论是聂树斌还是呼格吉格图,如果没有刑讯逼供,他们会对自己的“杀人”行为“供认不诲”吗?而在被处罚的律师中,有关部门为何不敢通知律师证人到庭与被告人当庭质证?因为有关部门明白,律师证人一旦到庭质证,这些被逼出来的证言就象冰雪遇到阳光一样会融化掉的,它们不敢见天!

  其次,司法部门之间过份“信赖”。公、检、法、司几家由于日常工作联系,接触较多,使相关部门在审理中没能全面细致地审查案件的证据,即使有一些颠覆性的证据也不能引起办案人员的重视。

  第三,外来干扰因素多。在刑事案件中普遍存在的就是盲目追求破案率,加上结案率和破案时限上的要求,从而使办案人员粗枝大叶起来。同时,在官本位思想在许多人的意识中仍占有重要地位的今天,让一个区法院去审理几名被处罚律师诉省司法厅的行政案件,无论原告所诉有无道理,他们都是不可能胜诉的,并且讫今我国尚无原告胜诉的先例。但这并不能证明都是原告所诉无理,事实恰恰相反,在官本位思想依然占上风的今天,原告没有足够的理由,也是不可能轻易“告官”的。

  第四,错案追究制度缺少必要的监督机制。就象安徽省司法厅一样,它明明知道相关法院作出的判决在程序和实体都存在着严重的错误,它不但不去抵制,反而援作处罚律师的依据,并且自己的处罚程序也一样违法。而受理行政诉讼的法院并不去纠正,对原告提出的处罚违法问题避而不谈,一味地维持。这就形成了你违法我也违法,反正违法没有人追究的司法环境。在这种情况下,违法成本对于办案人员来讲是几乎等于零,只是给社会造成的损害代价却是十分昂贵的,但这些似乎又与他们无关,不到自己也遭遇冤狱的时候,他们是不会有所觉悟的。并且在错案既成的情况下,错案追究制度又会往往使当初的办案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和影响,用更多更大的错误去掩盖当初的错误,这就是人们常说的“为了掩盖一个错误,他们宁可再犯十个错误。”

  从司法制度建设上防范冤假错案的生成,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体现,也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官与民之间的互相信任。而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我们对程序正义的坚守。就象美国大法官克拉克在针对那些对排除非法证据不理解,认为“只因为警察的微小错误就使罪犯逍遥法外”的说法给予反驳时所说的那样:“正是基于维护司法尊严的考虑,如果不得不让一个罪犯自由就应当让他自由,摧毁一个政府最快的方法就是政府不遵守自己制订的法律,更严重的是它不遵守自己制定的宪法”。

  我们坚守程序正义,就要坚守到哪怕明知一个人是杀人犯,但因为证据上的暇疵也不能判他有罪,就象美国处理辛普森案件一样,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冤假错误的发生。

  聂树斌、呼格吉勒图都无辜地死去,由于媒体和高层的关注,他们的冤假也许很快就能得到昭雪,而安徽被处罚的律师,因为处罚程序和所依据的证据有问题,我们又该怎么办呢?难道我们对律师处罚错案的纠正,要比对死人错案的纠正更难?我们提倡以人为本,是以活人为本,还是以死人为本?还是两样都要兼顾呢?

注释与参考文献

  1、美·《清白的罪犯》,作者:巴里·谢克等。

  2、《瞭望周刊》:《“偿命申请”揭出惊天案情,错案拷问程序正义》。

  3、2007年11月1日《南方周未》:《“真凶”上诉增其罪,聂树斌案绝处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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