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工商行政管理局奎文分局2006年3月26日接到山东宏源酒业有限公司投诉,反映新华路酒水批发市场工商户葛某销售侵犯其宏源注册商标的盟宏源醉白酒。经过一番调查后,该分局认为葛某销售的盟宏源醉白酒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遂于3月30日向销售涉嫌侵权产品的葛某下达了潍工商奎封字(2006)127号通知书,对其经销的170箱盟宏源醉白酒进行了封存。盟宏源醉白酒生产厂家寿光市A酒厂和葛某不服工商行政管理局奎文分局封存行为,于2006年4月6日向奎文区人民政府提出撤销工商行政管理局奎文分局该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申请。
二、审理结果 葛某、寿光市A酒厂认为:盟宏源醉白酒的名称是根据寿光市某酒厂合法拥有的“盟宏源”注册商标所起的产品名称,没有对山东宏源酒业有限公司的“宏源”注册商标造成侵害,盟宏源醉白酒不是侵权白酒,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错误。
工商行政管理局奎文分局认为,寿光A酒厂生产的“盟宏源醉”白酒的包装箱及包装袋上,对“盟”字使用了镂空字体,对宏源二字使用了醒目的红色字体,突出了“宏源”二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应当予以查封、扣押。
复议机关经过认真调查核实认定:寿光市A酒厂“盟宏源”注册商标、山东宏源酒业有限公司“宏源”注册商标同属第33类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寿光市A酒厂的“盟宏源”注册商标(第1181079号)由“盟宏源”三个字和圆圈及水纹组成,文字及水纹在圆圈内,水文横在圆圈中部,“盟宏”两字在水纹的上方,“源”字在水纹的下方字体比上面两个字大,被核准在酒(饮料)、白酒(商品截止)上使用。山东宏源酒业有限公司的“宏源”注册商标(第3329700号)是文字商标,是由“宏源”两个等大、字体相同文字构成,被核准在酒(饮料)、葡萄酒、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食用酒精(商品截止)上使用。被扣押、封存寿光市A酒厂生产的白酒,其包装箱、袋上标识的文字为“盟宏源醉”,其中,“盟”字采用了空心字体,作了淡化处理,与其他文字字体不同,“宏源”两字采用了醒目的红字,而且字体相同、等大,与包装上的其他两字明显不同,“醉”字采用与其他文字明显不同的草书字体。
复议机关认为:被扣押、封存的“盟宏源醉”白酒,与“宏源”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同属第33类商品,系类似商品。寿光市A酒厂在自己生产商品的名称、装潢上没有正确使用自己注册商标中的文字和图案,而是把与他人“宏源”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在类似商品的名称、装潢上中突出使用,容易造成公众的误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寿光市A酒厂生产的“盟宏源醉”白酒属于“有证据证明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有职权和责任,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被申请人的封存“盟宏源醉”白酒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予以维持。
葛某、寿光市A酒厂不服,向有关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法院经过的审理,依法维持工商行政管理局奎文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涉及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二)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四、案件评析 注册商标并非文字图形符号简单组合,更重要的是他所包含商品信息,是指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将自己的商品、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记,其具有显著性、独占性、价值性以及竞争性。商标代表着商标所有人生产或经营的质量信誉和企业、形象,商标所有人通过商标的创意、设计、申请注册、广告宣传及使用,使商标具有了价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往往是商标知名度越高,其商品或服务的竞争力就越强。因此对注册商标保护具有十分重大意义。
在本案中,山东宏源酒业有限公司是当地知名企业,其生产以“宏源”为注册商标系列酒产品,是当地市场的畅销产品,当地市场曾多次出现仿冒其注册商标的案件。“盟宏源”是寿光市A酒厂的合法注册商标,在通常情况,寿光市A酒厂将“盟宏源醉”作为商品的名称是不会侵犯山东宏源酒业有限公司的“宏源”注册商标的。但是寿光市A酒厂对自己“盟宏源”注册商标却并没有加以正确使用,而是故意对产品包装上“盟宏源醉”文字标识,采用淡化“盟”字突出“宏源”两字的做法,混淆商品商标包含的商品信息,造成公众误解,违反我国商标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
【作者介绍】潍坊市奎文区政府办公室法制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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