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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须警惕租房陷阱 需要及早做出防范
来源:现代快报
2007年12月19日 16时5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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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了半年的租金之后,张女士认为,她和丈夫可以继续安稳地在出租房里居住了。但是有一天,房东却找上了门,要求他们离开,原来房东并没有拿到房子的租金,而当初收钱的那个中介公司员工却突然人间蒸发了。谁该对这个事件负责?
半年租金去了哪里
张女士和丈夫所租的房子位于虎踞路,他们在这里已经住了一年了,觉得很满意,便想再租一年,但没想到简单的续租竟生出一场纠纷来。
事情还得从2006年说起。当年的4月份,张女士在网上看到了这套位于虎踞路的房屋出租信息,便和上面所留的电话取得了联系,对方自称叫朱波,是南京利众房屋销售有限公司城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利众公司)的业务员。在朱波的带领下,张女士看了房子,觉得可以,便跟他签订了租房合同,期限是2006年4月12日至2007年4月11日,租金半年一付,并支付了1000元押金。一年来相安无事。2007年3月21日,张女士再次和朱波签订了租房合同,租期为2007年4月12日至2008年4月11日。
2007年8月12日,张女士将2007年10月12日~2008年4月11日这半年的租金6500元支付给了朱波,朱波还打了一张收条。
但是,到了9月22日,张女士突然收到房东李某放在门卫处的一张字条,说有急事找她,并留下了手机号码。张女士当即打过去,在电话中,李某问她下半年的租金怎么还没有交,张女士被问得一愣一愣的,说:“我早在8月份就把钱交了。”
“你交给谁了?”李某问。
“给了利众公司的业务员,叫朱波,我还有他的收条。”
李某告诉她,她根本就没有从利众公司拿到这笔租金。焦急的张女士立即拨打朱波的手机,却发现已经停机。
随后,张女士与利众公司城南分公司一个叫孙宾的负责人取得了联系。孙宾问她,当初与朱波签订的租赁合同以及租金收条上有没有利众公司的章。张女士看了一下,还真没有。孙宾告诉她,朱波很早就离开了利众公司,现在租房人和朱波所签的合同都是无效的,是朱波的个人行为,张女士应该找朱波要钱,和利众公司无关,利众公司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房东也打算让张女士一家离开,他们要把房子租给别人。没办法,张女士只好报警。
鼓楼公安分局宁海路派出所的陈亚石警官说,张女士报案后,他们对这个事情非常重视,也组织双方调解了多次,至于朱波的行为能不能算诈骗,目前还没有更多的证据。陈警官认为,张女士所签订的第二份合同是第一份的延续,应当得到利众公司认可,现在利众公司没有管理好自己的员工,应当由利众公司承担相应责任。所以,派出所无法对此立案调查,但他们表示会尽快找到朱波处理此事。
房东在了解完情况后,也不再逼张女士离开。而就在前两天,久未露面的朱波在知道警察正在找他后,突然打了个电话给张女士,说钱在他那边,他忘记把钱交给单位了,这两天他一定会尽快把钱交过去。
律师:中介公司躲不掉
事情可能会圆满结束了,那么,万一张女士无法找到朱波,是不是这个损失就该由她来埋单?上海光明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律师许辉认为,如果朱波确实如孙宾所说早已离开利众公司,和公司无关的话,那么利众公司在张女士第一年的合同到期后,就应当向张女士和房东及时通报房屋受托方变更事宜,而且也应当返还1000元押金,但中介公司直到案发也没有与张女士接洽,这就说明张女士与朱波所签订的第二份合同是有效的,朱波签下的收条也应当有效。所以,利众公司要对朱波的行为负责。另外,许辉还认为,当初房东与中介公司签订了委托租赁合同,房东没收到租金,也不应当去找房客,而是应与中介公司协商。
为此,许辉建议,如果朱波不交这笔钱,张女士可以到法院起诉利众公司,要求赔偿6500元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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