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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选定破产案件管理人 65家律所被选
      来源:北京法院网  赵岩 容红   2007年12月20日 14时25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司法行政 
 “破产案件”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12月18日下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在北京市高级法院组织的首次随机选定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会议上,通过摇号方式“脱颖而出”,成为北京市首个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随机产生的破产管理人。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是从列入北京市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第一批)的100家社会中介机构中选出的。北京市高级法院副院长朱江介绍说,设置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是根据新的《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的。凡是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申请的,均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北京市高级法院在综合考虑本市破产案件数量和社会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数量等因素的基础上,由市高院统一编制了管理人名册,供全市各级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时使用。目前入围的第一批机构管理人为100家(其中律师事务所65家,会计师事务所33家,破产清算事务所2家);第一批个人管理人为20名(其中律师10人,注册会计师10人)。入选到名册中的基本上是我市大规模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破产清算专业性事务所以及破产清算专业突出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准。

  朱江介绍说,目前,除按最高法院规定需指定清算组担任管理人、适用竞争或接受推荐方式指定管理人的案件之外,我市的普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指定将一律采用公开摇号的随机方式进行。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需要以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时,应向市高院评估拍卖办公室提出请求,并明确所需管理人的类别(是机构管理人,还是个人管理人);市高院评估拍卖办公室通过北京法院网(bjgy.chinacourt.org)发布举办摇号现场会的通知,相关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和个人应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出席。朱江指出,为避免出现管理人对破产案件“挑肥拣瘦”的情况,市高院的开会通知不披露案件信息。为使全体候选人的机会更加平等,已经随机方式被指定为管理人的,不得再参加其他破产案件的摇号,除非名册内的机构或者个人都已经轮过一遍。

  朱江还指出,我市的管理人名册是开放式的,未被编入首批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并不是否认其担任管理人的资格,只是反映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对管理人数量的客观需求。一旦破产案件数量变化,管理人名册将依程序规定相应增加。同时,为保证对管理人监督的有效实施,促使管理人勤勉尽责,北京高院还会通过管理系统对名册进行管理。一旦发现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执业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或者执业证书被吊销或注销,管理人不适当履行职责、导致债权人利益重大损失,管理人申请辞职未获批准而擅离职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为管理人等情形,市高院将对该管理人从名册中除名,并根据实际需要,增补符合条件的新的管理人编入名册。

  相关链接:

  新《企业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第二十四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所谓破产管理人,是指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时指定的、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并负责其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

  关于编制北京市管理人名册的公告发布后,共有133家律师事务所、70家会计师事务所、3家破产清算事务所、55名律师、39名注册会计师自愿申报。经过相关行业协会初审、市高院管理人名册评审委员会复核、初审名单公示、市高院管理人名册评审委员审定等程序,产生了目前的第一批管理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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