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7]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
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
3.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
4.小规模纳税人不予免税出口货物情况表
5.填表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为规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小规模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并持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
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期限是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应申报以下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由税务机关查验);
(二)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期限是首份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应申报以下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由税务机关查验);
(二)代理出口协议。
二、已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三、小规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依法应当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首先注销其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事项但不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在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免税认定。
四、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货物报关后,应向海关部门申请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并及时登录“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3]15号)有关规定提交相关电子数据。
五、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后,须在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提供《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格式见附件1,以下简称《免税申报表》)及电子申报数据。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申报时,应对《免税申报表》“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人民币)“合计数与同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中“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进行核对。经核对相符后,在《免税申报表》(第一联)签章并交小规模纳税人。如核对不符,或者《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了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而未报送《免税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申报资料退回小规模纳税人,由其补正后重新申报。
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申报受理部门应在当月15日前(逢节假日顺延),将签章的《免税申报表》(第二联)及电子数据转交同级的负责出口退税业务部门或岗位。
六、小规模纳税人应按月将收齐有关出口凭证的出口货物,填写《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格式见附件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格式见附件3),并于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四个月内的各申报期内(申报期为每月1-15日),持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出口退税业务的部门或岗位)按月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并同时报送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电子申报数据:
1.出口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货物应提供的其它资料;包括: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申报时出口货物尚未收汇的,可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日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在试行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地区,对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比照相关规定执行,申报出口货物免税时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机关以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审核出口货物免税;属于远期收汇的,应按照现行出口退税规定提供远期结汇证明。
3.小规模纳税人委托出口货物应提供的其它资料;包括:
(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代理出口协议;
(3)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其复印件;
(4)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其复印件。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提供要求与上述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货物提供要求相同。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受小规模纳税人的免税核销申报后,应当核对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的纸质单证是否齐全,审核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纸质单证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并对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的电子数据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等相关电子信息进行核对。对审核无误的,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上签章,经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根据审核结果批准免税核销(下放出口退税审批权试点地区除外)。
八、小规模纳税人在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以前出口的货物,凡在免税核销申报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的,税务机关可按规定审批免税;凡超过免税核销申报期限的,税务机关不予审批免税。
九、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期限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的,可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申请免税核销延期申报,经核准后,可延期3个月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
十、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征收增值税。下列货物为应税消费品的,若小规模纳税人为生产企业,还应征收消费税。
(一)国家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
(二)未进行免税申报的货物;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免税核销申报的货物;
(四)虽已办理免税核销申报,但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凭证的货物;
(五)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批准免税核销的出口货物;
(六)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上述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应征税额按以下方法确定:
1.增值税应征税额的计算公式
增值税应征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2.消费税应征税额的计算公式
(1)实行从量定额征税办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2)实行从价定率征税办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增值税征收率)×消费税适用税率
(3)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征税办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增值税征收率)×消费税适用税率
上述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及出口数量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或出口数量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出口价格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出口发票不能真实反映离岸价或出口数量,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离岸价或真实出口数量申报,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十一、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审批过程中,凡发现属于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出口货物应征税情况,应生成《小规模纳税人不予免税出口货物情况表》(格式见附件4),并按规定进行补税处理。
十二、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小规模纳税人2008年1月1日后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免税或免税核销申报。
附件1: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 纳税人识别号: 申报所属期:年月
海关企业代码:
纳税人名称:(公章) 填表日期:年月日
金额单位:美元、元至角分
序号 出口发票号码 出口报关单号 出口日期
代理证明号 出口商品代码 商品名称 计量单位
出口数量 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 免税额 备注
美元 人民币 合计 免征增值税额 免征消费税额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受理人: 受理日期:年月日 受理税务机关(签章):
说明:
1.本表一式三联,由小规模纳税人填写,第一联由征税部门留存,第二联在主管征税部门签章后由纳税人交主管退税部门,第三联由纳税人留存。
2.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海关企业代码。
附件2:
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海关企业代码: 申报所属期:
填表日期: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项目 栏次 当期 本年累计 上年
(a) (b) (c)
免税出口货物销售额(美元) 1
免税出口货物销售额(人民币) 2=3+4+5
其中:未核销销售额(人民币) 3
已核销销售额(人民币) 4
免税出口货物不予核销销售额(人民币) 5
前期出口货物当期核销销售额(人民币) 6
纳税人声明: 税务机关:
此申报表各栏目填报内容是真实、合法的,与实际出口货物情况相符,否则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受理人:
受理时间: 年月日
经办人: 审核人:
财务负责人: (公章) 复核人: (公章)
企业负责人: 年月日 审批人: 年月日
说明:
1.本表一式两联,第一联交主管税务机关,第二联由纳税人留存。
2.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海关企业代码。
附件3: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 纳税人识别号: 申报所属期:年月
海关企业代码:
纳税人名称: 填表日期:年月日
金额单位:美元、元至角分
序号 出口发票号码 出口报关单号 出口日期
代理证明号 收汇核销单编号 出口商品代码 商品名称
计量单位 出口数量 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 免税申报所属期 备注
美元 人民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合计
纳税人声明 税务机关
此申报表各栏目填报内容是真实、合法的,与实际出口货物情况相符,否则,本企业愿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填表人: (公章) 受理人: (公章)
财务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 年月日 受理时间:年月日
说明:
1.本表一式两联,第一联交主管税务机关,第二联由纳税人留存。
2.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海关企业代码。
附件4:
小规模纳税人不予免税出口货物情况表 纳税人识别号:企业海关代码: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美元、元至角分
序号 出口报关单号 出口日期 代理证明号 出口商品代码
商品名称 计量单位 出口数量 出口货物销售额 应征增值税
应征消费税 免税申报所属期 应征税类型
美元 人民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合计
经办人: 填表日期:年月日
说明:
1.本表由主管税务机关填列后,在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征税时作为参考。
2.“应征税类型“包括:
1.非免税出口货物;
2.未申报免税;
3.未申报免税核销;
4.未提供免税核销凭证;
5.不予免税核销;
6.未在规定期限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附件5:
填表说明 一、《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附件1)
“申报所属期“应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税款所属期“一致。
“出口发票号码“指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给外商的出口发票的编号。委托出口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不填写该栏。
“出口报关单号“指《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右上角“海关编号“的后9位号码+0+2位项号。
“出口日期“指《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出口日期“。
“代理证明号“指小规模纳税人委托出口货物所取得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编号,填报时尚未取得《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可不填写。
“出口商品代码“指《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列明的出口商品代码。
“商品名称“指《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商品名称“。
“出口数量“、“计量单位“指《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数量及单位“。
“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按出口货物离岸价(FOB)填写。
“免征增值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填列,免征增值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免征消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填列:
1.实行从量定额征税办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
免征消费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2.实行从价定率征税办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
免征消费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消费税适用税率
3.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征税办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
免征消费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消费税适用税率
二、《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附件2)
“免税出口货物销售额(美元)“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出口货物美元销售额,按照按出口货物离岸价(FOB)填写。
“免税出口货物销售额(人民币)“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按照按出口货物离岸价(FOB)填写计算填写。
“未核销销售额(人民币)“指小规模纳税人所属期为当期但在当期未申报免税核销的免税出口货物销售额。
“已核销销售额(人民币)“指小规模纳税人所属期为当期且在当期申报免税核销的免税出口货物销售额。
“免税出口货物不予核销销售额(人民币)“指小规模纳税人所属期为当期的免税出口货物不予核销的销售额。
“前期出口货物当期核销销售额(人民币)“指小规模纳税人前期免税出口货物在当期申报免税核销的销售额。
本表中的“上年“列填写小规模纳税人在本年申报的上年出口货物情况。
三、《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附件3)
“出口发票号码“指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给外商的出口发票的编号。委托出口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不填写该栏。
“出口报关单号“指《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右上角“海关编号“的后9位号码+0+2位项号。
“出口日期“指《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出口日期“。
“代理证明号“指小规模纳税人委托出口货物所取得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编号。
“收汇核销单编号“指《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的9位号码。
“出口商品代码“指《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列明的出口商品代码。
“商品名称“指《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商品名称“。
“出口数量“、“计量单位“指《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数量及单位“。
“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按出口货物离岸价(FOB)填写。
“免税申报所属期“指与该笔出口货物相对应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的“申报所属期“。
四、《小规模纳税人不予免税出口货物情况表》
“出口报关单号“指《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右上角“海关编号“的后9位号码+0+2位项号。
“出口日期“指《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出口日期“。
“代理证明号“指小规模纳税人委托出口货物所取得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编号。
“出口商品代码“指《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指《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商品名称“。
“出口数量“、“计量单位“指《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数量及单位“。
“出口货物销售额“按出口货物离岸价(FOB)填写。
“应征增值税额“、“应征消费税额“指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第十一条所计算的增值税应征税额、消费税应征税额。
“免税申报所属期“指与该笔出口货物相对应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明细表》的“申报所属期“。
“应征税类型“包括:
1.非免税出口货物;
2.未申报免税;
3.未申报免税核销;
4.未提供免税核销凭证;
5.不予免税核销;
6.未在规定期限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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