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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一教师状告搜狐侵权案尘埃落定
      来源:新疆日报  关丽琼   2007年12月21日 14时05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民法民诉 
 “侵权”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与发展,在为人们带来充分便利和无限机遇的同时,也为各种网络侵权行为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11月16日,历经两年诉讼,辗转四家法院的库尔勒市第五中学教师冯萍状告搜狐侵犯著作权纠纷案终于尘埃落定。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下,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搜狐公司)同意就其侵权行为向冯萍补偿人民币18000元。

  27张照片“花落别家”

  冯萍是库尔勒市五中的一名地理教师,平日爱好风光摄影,并经常将摄影作品贴在网上与他人交流。

  2005年10月的一天,冯萍突然发现自己拍摄的《喀纳斯风光》和《新疆风情》两组照片被搜狐网站用于手机彩信下载,收费标准为每幅图片2元、包月10元。同时,用户还可用搜狐公司提供的彩信DIY软件将图片修改后下载到手机里。

  冯萍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她亲自按网页上的操作步骤将27幅作品中的7幅转换为手机彩信,为此支付信息费14元。“我已在帖子上郑重声明,凡因商业用途转载或使用本人照片,须支付版税,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可他们悄无声息地就把照片转载并用于收费下载,我当时气愤极了!”冯萍说。

  12月16日,她在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公证处公证员监督下对搜狐公司经营的搜狐网所载内容进行了证据保全。

  2006年3月,冯萍委托律师给搜狐公司发函索赔未果后,向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立案后,搜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冯萍与搜狐公司的著作权纠纷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我在北京既没亲戚也没朋友,朋友推荐我委托千龙网说法版块律师李月峰在北京做我的代理律师。我抱着试一试的心情请求他,他欣然答应了。”有远在北京的律师支持,加上各地网友的鼓励,冯萍心中有了希望和勇气。

  跨越两地的诉讼究竟为了什么

  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中,冯萍将诉讼请求的赔偿数额由原来2.5万元变更为8.1万元。

  庭审时,对李月峰出示的证据,搜狐公司辩称认可冯萍系27幅摄影作品中22幅署名为“冯萍摄影”作品的作者,认为她对其余5幅作品不享有著作权。冯萍则声明她的27幅摄影作品中有22幅署名为“冯萍摄影”,还有两幅是用汉语拼音署名的。

  搜狐公司还称,网络用户只是将27幅摄影作品的链接上传至网上,并没有将作品直接复制到网上,公司无从审查作品的链接是否侵犯了他人著作权,而且在诉讼发生后,公司已删除了作品的链接。网上的27幅摄影作品只用于用户手机彩信下载,公司并没有实际使用作品的行为,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冯萍对这24幅作品享有著作权。搜狐公司为推广其开发的彩信

  DIY软件,在24幅摄影作品中设置“发送此图到手机”等链接,使网络用户可通过点击链接将作品转换为收费手机彩信,此过程已涉及搜狐公司对摄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而该公司此举并未经冯萍许可,其行为已侵犯了冯萍对该24幅摄影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

  法院认为,搜狐公司虽侵犯了冯萍对24幅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并未侵犯其对作品享有的发表权和署名权等著作人身权,因此对冯萍要求搜狐公司在省级以上报刊和媒体上发表向其公开致歉声明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判决,搜狐公司赔偿冯萍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费用共计13500元。

  随后,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冯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法院多次调解,冯萍最终与搜狐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

  “其实,赔偿多少并不重要,我只是想通过此案唤起大家保护网络著作权的意识。”冯萍感慨地说。

  遏制网络侵权需要共同亮剑

  网络是虚拟的,但虚拟世界同样需要规范游戏规则。针对这起典型的网络侵权案,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窦刚贵说:“当前关键是建立起完整的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机制,多方亮剑牞共同遏制侵犯网络侵权行为,培育和谐的网络环境。”

  据窦刚贵介绍,根据《著作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时事新闻以外的报刊上已发表或者已在网上传播的作品,如果在网上转载、摘编,要向作者支付稿酬和注明出处,否则构成侵权。

  “在法律规定较为齐全的情形下,首先权利人要加强著作权保护意识,不要等到被侵权时才想起维权的重要。”窦刚贵说。他建议,权利人应在新作发表或传播时立即委托相关部门做好维权准备,即成立维权组织并保证权证证书的完备,以便日后遭到侵权及时维权。此外,权利人应通过行政取证、公正取证或行政机关固定证据等多种方法保留对方侵权证据,便于有效维权。

  窦刚贵说,《著作权法》虽然对侵权人应支付的赔偿数额做了明确规定,但实践中,权利人往往难以计算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即使能计算出来,获赔数额也不尽理想,例如本案原告冯萍便是一个典型例子。“建议立法进一步细化侵权人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且应附加惩罚性赔偿的内容。同时建议公安司法机关加大对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此外,行政部门也应对此采取一些处罚措施,大家共同来遏制网络侵权。”窦刚贵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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