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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交法第76条将修改 人车均有责拟取消比例赔偿
来源:新京报 杨华云
2007年12月24日 09时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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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交通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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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昨日第二次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取消了交通事故中机动车和行人、非机动车都有过错情况下,机动车赔偿的具体比例。
此次修改旨在更加科学地处理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这次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做修改,在总结本法施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妥善处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机动车双方的权益是必要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重庵说。
委员称按比例赔偿不合理
草案一次审议稿规定,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和主要责任的情形下,机动车一方按照80%、60%和4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李重庵称,有些常委委员认为,规定具体赔偿比例有利于统一赔偿标准,便于操作。但也有委员认为,赔偿比例不宜规定过死,应有幅度,有的委员认为,规定具体赔偿比例难以切合实际。
有委员举例称,如行人负5%的次要责任,机动车一方只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不合适,同样,行人负95%的主要责任,机动车一方要承担40%的赔偿责任也不合理。
考虑事故错综复杂故修改
李重庵表示,法律委经同内司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建议将草案有关赔偿比例的规定修改为:“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李重庵解释,修改主要是考虑到交通事故错综复杂,在当事人和解、公安机关调解和法院审判中,根据上述原则确定个案的具体赔偿数额较为切合实际。
明确机动车承担全责情形
草案一次审议稿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在审议中,有委员建议,明确在什么情况下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对此,法律委经同内司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维持“无责赔偿不超10%”
草案一次审议稿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有的常委委员认为,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承担10%的赔偿责任过高。有的常委委员认为,草案上述规定体现了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精神,是恰当的。
法律委经同内司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认为需要说明:机动车没有过错的,都是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才由机动车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草案上述规定与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赔偿原则是一致的,也是多年来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实际做法,执行中基本可行。据此,法律委建议维持草案这一规定。
暂不修改强制保险制度
此外,在草案一次审议中,有的常委委员提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解决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问题的重要制度,现在保费过高、保额过低,应予调整。
法律委建议交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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