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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带薪年假:不让员工休年假得赔付6倍薪水
来源:厦门日报 卢天娇
2007年12月24日 14时0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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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
年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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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员工休年假,你得赔付6倍薪水
即将从明年元旦开始实施的《职工带薪休假规定条例》(本版简称《条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对带薪年休假,有人期盼,有人质疑,更多的人是担心“带薪年休假”会沦为“仅仅写在纸上的权利”。那么,一个从法规高度出台的保护所有劳动者平等休息权利的条例,能够成为所有劳动者吃到“馅饼”的保障么?一个从法规高度出台的条例,对违规的用人单位能有什么样的约束呢?
劳动者有工作的责任,也有休息的权利。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劳动者意识到,休息权与劳动权一样,对劳动者是不可或缺的。因此,即将从明年元旦起实施的《条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接线嘉宾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讲,该《条例》是与《劳动合同法》配套的,因此,《条例》在明确劳动者拥有“带薪年休假”权利的同时,用高强度的惩罚,警告无视该政策权威的用人单位。
《条例》是国务院为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公务员法》制定的。《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时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权利。《条例》特别指出,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在年休假时间方面,《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同时,条例还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接线嘉宾说,《条例》在规定劳动者带薪年休假方面是非常明确的,因此,任何劳动者都可以理直气壮地享受这一“权利”“馅饼”。
但是,读者来电信息表明,有相当部分的单位是根本不打算落实这一《条例》。有读者说自己所在的企业是一家民营广告公司,工作人员不超过10名,一个萝卜一个坑,老板说自己都忙得要命,也从来没有休息,哪里可能给员工休息呢?更别说带薪年休假了。这位读者问,在这种情况下自己如何才能够有带薪年休假?
接线嘉宾说,这恰恰是《条例》出台的潜在原因。嘉宾说,在我国,长期以来,能够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劳动者,基本上都是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人员。在已经实行年休假制度的单位中,由于工作繁忙等原因,许多劳动者实际上是多年享受不到年休假待遇的。此外,职工因单位工作需要未能享受年休假的,也没有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随着民主政治和经济的发展,这种落后的不平等休息权被文明社会所诟病,享受平等劳动休息权成为社会各界的呼声,因此,伴随着新《劳动法》的实施,《条例》也立刻跟进了。
接线嘉宾认为,为确保劳动者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国家能够用法规条例进行保障,就说明国家是想给广大劳动者一个看得见摸得着的“馅饼”,因为法规第7条明确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接线嘉宾说,这就意味着如果用工单位不同意员工带薪年休假就是跟自己过不去。因为一旦员工向劳动部门投诉,则用工单位就要按照没有给职工年休假的时间,以每天6倍的工作报酬支付赔偿,结果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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