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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部门发布切实加强民族医药事业发展指导意见
      来源:国家民委网站   2007年12月24日 14时23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食品医药 
 “民族医药”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12月18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民委、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等11个部委局在北京联合发布了《关于切实加强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针对目前普遍存在的民族医医疗机构基础条件较差的现状,要切实加大投入,改善就医条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当地群众对民族医药服务的需求,在有条件的综合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民族医科(室)。

《意见》要求,充分发挥民族医药在预防、保健、养生、康复等领域中的作用,充分发挥民族医药农村卫生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中的优势与作用。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民族医药的投入,为民族医药事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要求各级中医药、民族医药管理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安排专人负责民族医药工作,在制定实施中医药工作计划和方案时,要将民族医药工作纳入其中。《意见》还就民族医药发掘继承和科研工作重点、民族医药人才队伍建设目标、完善民族医从业人员准入制度政策、加强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和药用资源保护利用具体措施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要求。   卫生部副部长、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王国强在发布会上说,民族医药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三大挑战。一是各民族医药目前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各民族医药都面临着加快推进理论与学术进步、适应新时期群众需求的紧迫任务;二是民族医药发展不平衡,基础薄弱、服务能力有待加强、人才缺乏的现象比较普遍,科学研究起步晚;三是随着现代医学的迅速发展,疾病预防诊断和救治水平不断提高,中医药学术进步和事业的发展以及中西医结合工作的发展,各民族群众保健防病治病选择日趋多元化,民族医药原有的优势领域受到较大的冲击。

  王国强指出,发展民族医药不仅是一个重要的医疗和学术问题,而且事关尊重民族感情、传承民族文化、增强民族团结、促进民族繁荣的大局。

  据介绍,截至2006年底,全国有藏、蒙古、维吾尔、傣、壮、朝鲜、苗、瑶、回、彝、土家、布依、侗、哈萨克、羌等15个民族建立了本民族医药的医院;全国共有14所教育机构开展了藏、蒙古、维吾尔、傣、朝鲜、壮、苗等民族医药专业和中医专业民族医药方向教育,在校生约1.7万人;藏、蒙古、维吾尔、傣4种民族医已经开展了医师资格考试,全国民族医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总数为5418人;已有35个民族发掘整理了本民族医学资料。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主任甘绍宁在回答有关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时指出:民族医药知识产权是指民族医药领域对治理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权,国家知识产权局历来非常重视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

  最近以来,世界知识产权领域中,民族医药的保护问题和传统知识保护是一样的,也是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个热点问题,面对一些国家无视民族医药知识的专有性,将其视为公共领域的自由资源,发展中国家越来越对包括民族医药在内的传统知识和医生资源的保护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甘绍宁说,民族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途径主要包括专利、技术秘密的保护,包括商标和商业秘密的保护,也包括地理标志和植物新品种的保护。甘绍宁认为,民族医药产品、民族医药方法和民族医药的用途都可以获得专利保护。他表示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将配合其他部委共同做好民族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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