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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审议多部法律草案 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
来源:新消息报
2007年12月24日 14时3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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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司法行政
“
法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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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在京开幕,继续审议禁毒法草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等,首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国有资产法草案、社会保险法草案等。
禁毒法草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等四部法律草案被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将于12月29日闭幕。
1、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上调额度:
个税起征点拟增加400元
根据我国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等变化情况,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拟订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拟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目前的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
据了解,200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从2006年1月1日起,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800元/月调整到1600元/月。两年后,国务院再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修改这一标准的议案。
影响人群:
约七成工薪族不用交个税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当天就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作了说明。他说,将减除费用标准由现行1600元/月提高至2000元/月,工薪阶层纳税人数占全国职工人数的比例将由50%左右降至30%左右,大部分工薪收入者因收入达不到减除费用标准而免于缴税,中等收入者税负也将大大减轻。
此外,根据2006年相关数据测算,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2000元/月后,将减少财政收入约300亿元。
调整意图:
重点照顾中低收入阶层
谢旭人表示,将减除费用标准确定为每月2000元,既可满足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需要,也统筹兼顾了财政承受能力,并体现了重点照顾中低收入者的政策调整意图。
近两年在我国居民收入进一步提高的同时,居民的生活消费支出和物价指数有所上涨。2004年到2006年,全国职工的平均工资分别是16024元、18364元和21001元,但是这几年居民的消费价格指数(CPI),尤其是今年以来增长比较快。这次调整主要是为了保证居民基本生活不受影响,重点照顾中低收入阶层。
定标依据:2000元标准集合多重因素
按照测算,平均每一个城镇居民家庭就业人员要负担1.93个人的生活费用(包括赡养老人和抚养小孩),因此,2007年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支出(包括衣、食、住、行等方面)将达到19030元,即1586元/月。据估计,到2008年将达到1745元/月,部分中心城市居民消费支出还要大于全国平均水平。为了使减除费用标准具有一定前瞻性,该草案将减除费用标准确定为2000元/月。
具体测算:
月收入5000元可减负60元
按将个税所得费用减除标准提高至2000元计,若保持税率和级距等不变,收入2000至1万元者个人将减少纳税额20至80元。以收入2000元、5000元、1万元三个档次的月薪为例,按照2000元新起征点,这三个档次收入者分别需要缴纳个税为0元、325元和1225元;比按照1600元的起征点分别少缴纳的额度为20元、60元和80元。
2、社会保险法草案用人单位不缴社保费将从其银行账户扣
首次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加大了对用人单位不缴费的处罚力度。此外,草案要求社保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其各项情况须定期向社会公布,挪用社保基金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从该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中划扣社会保险费。不足额缴纳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单位不按期缴纳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欠缴数额,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而以往的处罚上限是2万元。
此外,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向本单位职工公示。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缴纳社会 保 险费,所需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资金渠道列支,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3、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车撞行人拟不再按比例赔
当天二审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一方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三大问题。
此前,草案曾针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的情形分别规定机动车一方按照80%、60%、4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二审稿修改为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重庵介绍,这样修改主要的考虑是交通事故错综复杂,在当事人和解、公安机关调解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中,根据上述原则确定个案的具体赔偿数额较为切合实际。
二审稿还明确了在什么情况下机动车一方才承担全部责任。修正案草案原来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修改后变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明确了机动车一方完全没有责任时,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李重庵说,需要说明的是,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都是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才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4、禁毒法草案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可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开始第三次审议的禁毒法草案规定,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38条第4款规定,“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以及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介绍,二审时,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按照草案规定,强制隔离戒毒是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帮助戒除毒瘾的一项重要措施,对吸毒成瘾的未成年人是否一律不适用,不能一概而论。从实际情况看,对有些因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确实无力帮助其戒毒,而采取社区戒毒措施又无效的吸毒成瘾的未成年人,对其进行强制隔离戒毒,使其在与毒品隔绝的环境中接受有针对性的戒毒治疗,这对帮助其戒除毒瘾更为有效,家庭和社会也都支持。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对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规定,对不适用于强制隔离戒毒的未成年人的年龄界定由“不满十四周岁”改为“不满十六周岁”较为妥当。有的常委会委员认为应明确对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如何给予帮助、教育、挽救。
目前的草案充分考虑了上述意见,将二次审议稿的第38条第4款单独作为一条,修改为,“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其他议程
审议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对宽容科学家失败作出进一步明确,鼓励科学家在创新过程中放下思想包袱,勇于尝试、大胆探索。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给予宽容。
首次审议国有资产法草案,对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审议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制发展咨询情况及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
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国和葡萄牙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的议案。
审议国境卫生检疫法修正案草案,拟取消尸体、骸骨入境、出境许可证核发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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