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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局出台《海洋听证办法》 保障相对人知情权
      来源:中国海洋报   张一玲   2007年12月25日 08时37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行政诉讼 
 “海洋听证”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近日,国家海洋局制定并出台了《海洋听证办法》,它的出台对规范海洋立法、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标志着国家海洋局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方面又迈出了重要一步。

  作为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承担着大量的行政许可审查、行政处罚实施和行政决策等管理工作,其行政行为是否规范,直接关系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形象与相对人权利的保障。为进一步规范海洋行政决策程序,规范听证工作,2004年,国家海洋局政策法规与规划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开展了《海洋听证办法》的调研和起草工作。今年,国家海洋局又将该办法的制定确定为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来抓。近几年来,国家海洋局政策法规与规划司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数易其稿,并最终形成了该办法送审稿。

  该办法共五章四十六条,本着公平、公正、公开、便民和效率的原则,对听证工作的实施部门、参加听证人员的范围、听证主持人的资格、地位和权力、听证会召开的时间节点、听证程序中举证责任、听证笔录的内容和效力、听证的延期与中止,听证回避的具体情形等作了详细规定。它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听证工作程序,使听证工作更具可操作性。

  该办法根据听证启动程序的不同,规定了两类听证形式:即依申请的听证和依职权组织的听证。依申请的听证,指为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增加行政行为的透明度,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相关的法律规定组织的听证,主要包括行政许可听证和行政处罚听证。依职权组织的听证,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组织的听证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事项。该办法同时还对这两类听证的具体程序及其他相关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办法规定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向听证机关的法制机构提出听证申请。法制机构在3日内对听证申请进行审查,对不予受理的,应在3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该办法,依申请的听证有明确的申请人和争议焦点,主要体现对争议事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举证、质证、辩论;而依职权组织的听证,更侧重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的意见,体现对不同观点的听取,在程序上通过设定通知、公告和邀请程序,保证听证参与的广泛性、代表性。依申请组织的听证由法制机构具体承担,依职权组织的听证由听证事项承办机构具体承担。听证组织机构应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等听证参加人送达听证通知书,应在听证会后完成听证报告书。

  该办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组织听证的具体程序也将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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