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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规定职工未增资领导不得加薪
      来源:张纪珍  齐鲁晚报   2007年12月25日 09时10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机关事务 
 “加薪”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本报临沂12月24日讯 临沂市日前公布《关于加强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宏观调控的实施意见》,以进一步完善全市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调控和指导。今后,临沂市企业要确保一线职工工资与经营者收入同步增长,一线职工未增加收入的企业,不得通过任何方式为领导层增加收入。

  该《意见》明确指出,企业应健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将企业发展与职工工资增长相结合,使职工共享企业发展的成果。企业一线职工工资水平低于全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60%的,在安排工资增长时要予以倾斜,其工资增幅应当高于本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意见》中还确定全市从明年起将建立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从明年起,对于当年经济效益增长但职工工资未达到最低增长比例的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向其发出警示信息,对其重点监控。连续两年被警示的企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要求,责令其向指定账户缴纳工资预留金,用于保证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对工资水平明显偏低、分配关系严重失衡、企业职工反映强烈、连续两年被警示的企业,取消企业及其经营者一切评先评优资格,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金融机构对其信用要进行严格监控,必要时由新闻媒体向社会曝光。

  此外,临沂市将严格执行企业欠薪报告制度。《意见》强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易发生欠薪的建筑施工、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行业的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控,及时发现和消除企业拖欠工资的隐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严格督促企业按时偿还职工工资。对恶意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企业要实行重点监察,情节严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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