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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黄岩:细抠事实法条严把批捕关
      来源:检察日报  陈静   2007年12月25日 09时48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检察业务 
 “批捕”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12月20日,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吕某的行为构成诈骗,但未达法定数额为由,驳回公安机关复议申请,维持原不批捕的决定。

  2006年,梁某向杜某承揽黄岩区某厂房建设中轧钢筋的业务,吕某作为梁某的雇员从事该项工作。今年春节前,梁某完成承包业务返回老家,将两台价值共2900元的机器放在工地。今年4月,吕某想到了将这两台机器拿走卖钱的歪主意。一天中午,吕某煞有介事地对受杜某雇佣看管整个工地的林某讲,要将一台机器运到台州市路桥区开工。林某没有阻拦。过了一段时间,吕某又以同样的理由拉走了另一台机器。就这样,吕某当着林某的面,顺利拉走了两台机器,卖了1006元。之后,面对梁某的责备,林某辩解:“老板没有告诉我这两台机器是谁的,我就没有阻止吕某的理由。”

  12月3日,公安机关以吕某涉嫌盗窃罪将其提请批准逮捕。台州市黄岩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受骗人林某是否具有处分被害人梁某财产的权限,是判断吕某构成诈骗还是盗窃的关键。林某既为工地看管人员,就应对工地上的所有设备负责,除非设备所有人明确表示不要管。而且,两台机器就放在林某所住工棚的旁边。林某是设备的实际控制人,具有事实上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因此,吕某行为应定性为涉嫌诈骗犯罪。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吕某的涉案数额未达到浙江省关于诈骗罪的法定数额,该院对吕某作出不批捕决定。对此,公安机关提出了复议申请。经再次审查,该院维持了上述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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