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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导游伤人案:一审被判15年
来源:新华网 杨跃萍
2007年12月26日 09时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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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刑法刑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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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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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5日对吉林导游徐敏超在丽江古城持刀刺伤20人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徐敏超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4月1日16时许,徐敏超受吉林市雾凇旅行社的委派,带领“夕阳红”旅游团一行40人经昆明、大理来到丽江古城四方街游玩。途中徐敏超因不理解作为地陪的昆明某旅行社随团陪同导游彭某的工作方法,加之担忧所带游客走散,与彭某发生争执,彭某哭着离去。随后,徐敏超跑到一商铺声称借刀,当店主拿出一把长22厘米的匕首时,徐敏超即夺过匕首将店主刺伤,之后逃奔300余米,沿途挥动匕首乱刺游客及路人,共刺伤无辜游客16人和4位本地人。
此案9月18日第一次开庭审理时,根据徐敏超辩护人申请法院同意休庭。就徐敏超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法院于当月28日依法委托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重新鉴定,并申请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
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调查认为,徐敏超案发前夜一直照顾旅行团一位生病的游客,几乎一夜未眠以至失眠,直至案件发生,表明徐敏超患有短暂的精神障碍,具体表现为旅行性精神病的诊断标准,由此作出“被鉴定人徐敏超在作案时患有旅行性精神病,评定为限制(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这一鉴定结论能解释清楚徐敏超在案前、案中、案后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及其行为表现,对此鉴定结论予以确认和采信。
法院认为,本案被告徐敏超不是根本不具有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而是由于案发前长途精心陪团旅行,案发时患有短暂的精神障碍,即旅行性精神病,使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正常人有所降低或减弱,其实施的危害行为既有犯罪的成分,也有病理性精神障碍因素。为此,被告人徐敏超应承担刑事责任,并依法给予从轻处罚。
据悉,徐敏超目前尚未决定是否上诉。此外,本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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