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信息网 -> 国家立法动态 -> 正文
 — 新闻焦点 ———————
·全国人大法工委:劳务派遣期...
·医改报告今日首次分组审议 ...
·医改方案可能已经提交国务院...
·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否认制定带...
·劳动合同法细则将出台 间隔...
·委员建议个税起征点提至30...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起征点...
·道交法第76条将修改 人车...
 — 本周立法动态热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表决通...
·律师法修改:律师费应由败诉...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劳...
·三大诉讼法修改均有进展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将于近日...
·劳动合同法草案争议再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
·公安部91号令4月1日实施...
 
 — 新法速递 ———————
·重庆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郑州市春运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农村...
·公安部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
·福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
 
 — 最新论文 ———————
·
·
·
·
·
·
·
·
·
·
 
国境卫生检疫法:取消一项行政审批项目
      来源:法制日报  杨傲多   2007年12月26日 10时08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其他主题 
 “卫生检疫”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12月23日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将审议国境卫生检疫法修正案草案。这一草案内容只有一项:取消尸体、骸骨入境、出境许可证核发的规定。

  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入境、出境的尸体、骸骨的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申报,经卫生检查合格后发给入境、出境许可证,方准运进或者运出。”

  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尸体、骸骨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方面的要求与其他出入境物品虽有区别,但无需采取行政许可的方式进行管理。出入境的尸体(骸骨)的托运人、承运人或者代理人提供死者的身份证明、死亡证明、防腐处理证明等有关文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作例行审核即可,无需事先要求相对人申请许可证。取消尸体、骸骨入境、出境许可证核发,既方便了群众,又不会影响对这类事项的有效管理。因此,建议取消该行政审批项目。据此,草案删除了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发给入境、出境许可证”的规定。

 匿名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换张图
             
 
  [ 相关新闻 ]
·青年律师:我们明天的早餐在哪里?
·有偿“拼车”游走在法律边缘 律师建议加强立法
·上海司法局举办律师管理培训班
·构建和谐律师代理关系的标杆性案例
·国家质检总局要求加强口岸防控人禽流感卫生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