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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无责承担“赔偿”责任应改为“补偿”
      来源:法制日报  杨傲多   2007年12月26日 10时10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交通运输 
 “交通安全”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正在北京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3日下午分组审议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草案关于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赔偿”应改为“补偿”。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比较好地处理了责任和赔偿责任的关系,为各地制定实施具体办法既确定了原则又留有空间,既体现了责任原则又体现了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保护。

  建议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分组审议中,与会人员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有关表述的建议。

  草案规定,“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郭树言委员认为这样的规定比较公正,也体现了对人的关爱,在社会上会引起良好的反响。

  庄公惠委员建议,这个“赔”改成“补”字。因为“赔”和过错是有联系的,合法的拆迁不叫赔偿,叫补偿,合法的征地也叫补偿。既然认为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就应该改为补偿,这样感情上显得更合情合理。倪岳峰委员也认为,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时不是赔偿,只是承担一点民事责任。

  王立平委员还建议,对有关赔偿的比例再进行修改,现在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建议把“适当”改为“相应”,即该赔多少就赔多少,不要说“适当”,这样将更加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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