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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金牛:建立扣押冻结款物复议审查新机制
      来源:检察日报  谷萍 张宇   2007年12月26日 11时29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检察业务 
 “冻结款物”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日前,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检察院结合干警执法档案试点工作,推出了《扣押、冻结款物复议审查的实施办法》,使相关人在不服扣押、冻结款物相关决定时寻求司法救济有了制度保障。

  《实施办法》要求围绕扣押、冻结款物工作的各个具体环节,制定一系列规范性法律文书,将《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的相关内容,以权利告知书的方式送达相关人,让其知晓相关法律规定,同时为他们指明不服扣押、冻结款物决定的司法救济途径。

  《实施办法》明确申请复议或投诉人的范围为被扣押、冻结款物的持有人、与涉案款物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要求检察院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作出扣押、冻结款物决定和处理被扣押及冻结款物决定时,应及时告知相关人如对决定不服有申请复议的权利,对干警个人在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进行投诉的权利。对相关人提出复议申请或投诉的,检察院要进行复议审查或调查并及时答复。

  《实施办法》同时规定,扣押、冻结款物复议审查工作由该院检委会承担,计财、办案部门派人列席复议审查全过程,就相关情况作出说明;对干警执法行为涉嫌违法的投诉由该院纪检组进行调查并作出结论。“过去,我们是将扣押、冻结款物复议审查工作直接交由原办案部门负责,现在的做法强化对扣押、冻结款物决定和执行部门的外部监督,保证扣押、冻结款物工作在阳光下运行。”该院有关负责人如是说。

  此外,该《实施办法》还明确要求将干警执行扣押、冻结款物情况和对相关人实施司法救济的情况,作为干警办案质量考评的一部分,纳入执法档案的个案考核表,以便从制度上进一步规范干警执法行为,规范款物扣押、冻结处理,为公民和法人的物权提供更为全面的司法保护,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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