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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拼车”游走在法律边缘 律师建议加强立法
      来源:大庆网   2007年12月26日 15时0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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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拼车”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等车太累,打的太贵,养车太费,只有拼车最“实惠“?

  有偿“拼车“游走在法律边缘

  上班途中碰到了开车的邻居,如果邻居摇下车窗,请你搭车,那是文明的表现。如果邻居提出收钱,那就是市场经济。现在,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拼车现象,不少人将私家车开出来,请自己的邻居或者同事上车,然后收钱。这种现象叫做“拼车“。

  拼车,这个几年前可能还是令人感觉到很陌生的词,现如今这种现象在我市已经司空见惯了,特别是油价多次上涨后。

  事情总是有利有弊。拼车一旦肇事,造成乘车人的伤害,如何进行权利保障也有待考究。

  A 拼车族图实惠

  陈海英是我市一名工薪族,家住东风新村,工作在龙凤区。前不久,为上班方便买了一辆本田汽车。然而新鲜劲儿还没过,高额的养车费用却让她犯了愁。

  为了能节约一些费用,她就联系了三个与自己同样在龙凤区上班的女邻居,利用上下班的时间,捎带着她们。

  陈海英说:“拼车方便又实惠,这样做既方便了自己的邻居和同事,同时又能够节省能源,减少污染,两全其美,何乐而不为呢?最重要的是从经济角度考虑,现在油价太高了……“

  她给记者算了一笔账,自己一个人开车上下班,每个月的油费至少也在800元左右,自从有了搭车的人平摊油费以后,现在每个月的油费最多也就200多块钱。

  据了解,我市现在像陈海英这样的人并不在少数。很多车友甚至还在网络上建起了专业的搭车网。只要在网上输入您家里和单位的住址,就能找到和自己同路的有车人。

  B 拼车背后的隐患

  事情总是有利有弊,拼车,是好事,对车主和乘车人都是个双赢的事。可一旦肇事,造成乘车人的伤害,如何进行权利保障也有待考究。

  昨日,在让胡路区工作的小峰来到报社,他开着一辆深蓝色丰田,这辆车看着外表没有任何擦痕,但事实上就在一个星期前,因为车速过快与一辆正欲超车的捷达“亲了一下“。

  车只是擦破了皮,但在事故中,与小峰拼车的强子因心脏病突发住进了医院。强子的家人认为,强子的心脏病突发与车祸有直接关系,小峰是车主又是司机,应对强子所造成的伤害给予补偿,于是,索要两万元医疗费。

  而小峰认为,他事前并不知道强子有心脏病,且拼车时有份约定,即如果“拼车“过程中发生意外导致的人身损害,一切责任自负。所以,自己没有义务给付这两万元。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秦兰认为,搭便车收取费用,双方就形成了合同关系,万一发生交通事故,司机就对搭乘者负有赔偿责任;而对于搭车者而言,因为私家车不像营运车辆有旅客意外伤害险,出了事故就得不到保障。

  在“拼车“的行为过程中,万一发生人身伤害情形时怎么处理呢?本案中,“拼车“的车主会与无车的人作一个约定,即如果“拼车“过程中发生意外导致的人身损害,一切责任自负。但是,这种约定在法律上有效吗?

  秦律师说,从法律上来说,这种约定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从法律关系上来说,“拼车“的车主与无车的“拼车“人构成了运输合同关系,车主是承运人,车主利用车辆和自己的驾驶技能,将搭车人从起运地运送到约定地点。运输合同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类型之一,我国《合同法》对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规定,双方对此必须严格遵守。至于双方的约定,是双方自由意志的体现,也可视为双方的合同,原则上应该加以遵守。但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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