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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追诉:下一只待落的信披监管靴子
来源:证券时报 李季先
2007年12月26日 15时2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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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法制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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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信息披露监管的力度之大、所动用的监管工具和形式之多,使得某些一直对内地信息披露监管持怀疑态度并对当下行政主导模式颇有微辞的观察家也不禁心生慨叹。但更让这些观察家意外的是,下一只待落的信披监管靴子———制定追诉标准补充规定,对违规披露或不披露重要信息的上市公司和其直接负责人、责任人进行司法追诉,也正在相关部门的推动下紧锣密鼓进行。
与建立完善规则体系、强化辖区行政责任制的信披监管的“第一只靴子”不同,即将推出的以信披司法追诉各项措施、规定为表征的下一只信披监管“靴子”,则是中国证券信息披露规范运作走向制度固化和引入私权保障的中流脊梁和制度建设方向。这样说虽然乍看起来有点司法至上、民权至上的意味,可就中国当下信息披露监管“重行政、轻司法、缓民权”的现实而言,这样的评价可谓恰如其分。
毋庸讳言,既有的信息披露行政监管思维定式在市场行为扭曲、市场失灵、大股东滥权,或投资者司法维权机制不够完善时,的确起了很大的市场纠偏和促进信息披露规范运作作用,甚至在很多时候,如市场虚假信息披露盛行、谣言满天飞时,可以直接利用行政立法、行政执法的力量拨乱反正。但也应看到,随着当前A股市场结构和参与主体的日益复杂化,特别是在金融全球化对内地股市影响越来越大的今天,原有的以行政监管为主导的信息披露监管模式也就逐渐显露出其人为因素强烈、易被反向操控的消极一面。
譬如,在监管部门认定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参与的非法影响信息披露规范运作的八类问题中,不及时充分履行信披义务、定期报告中不按要求披露真实实际控制人、干预经营管理、不切实履行股改承诺、擅自设置障碍限制中小股东投票权等五项均与信披监管过度迷信行政监管而忽视司法追诉或受害人自诉有关。如果这种监管上的非平衡状况长期得不到纠正,就很容易让监管部门苦心营造的良好信息披露监管氛围演变成纯粹的规则游戏。
为监管而监管,规则建设不断加码,除行政监管当局外,司法部门和虚假信息披露的直接受害者都在这场规则游戏中被排除在外,这显然背离了信息披露监管以投资者为中心、充分利用司法资源的制度逻辑———两个已被成熟市场证明是成功的信披监管制度逻辑。
实际上,一套好的信息披露监管体系,是离不开投资者及时、适度参与的,利用司法追诉(包括公诉或自诉)、利用国家预先确定的虚假信息披露追诉标准,是投资者参与信息披露监管的最为有效和直接的手段。因此,现在的问题不是司法追诉或司法监管这只靴子该不该落下,而是这只靴子该怎么落下,才既能有效遏制信息披露中的虚假陈述行为,又能对上市公司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司法追诉作为下一只待落的信披监管靴子,重要的不是制定虚假信息披露刑事责任的立案标准,即虚报瞒报的具体金额达净资产的比例是50%还是在此基础上更多或更少,也不是对违规负责人追究什么样的责任,而是如何使信息披露在司法追诉的刚性和投资者参与的威慑下,回归其本来面目,让投资者或相关部门能够顺利借助司法的力量,譬如可靠的司法追诉启动机制,在信披行政监管之外,得到另一种制约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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