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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草案规定消费者买假可要求十倍赔偿
      来源:新京报  杨华云   2007年12月27日 08时58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食品医药 
 “食品安全”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中国拟立法强化消费者食品安全权益受损的救济。昨日(26日)首次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规定,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受国务院委托作了草案说明,曹康泰坦言当前食品安全存在五大问题,主要涉及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和管理体制。

  国务院法制办一位相关人士介绍,全国目前共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44.8万家、个体工商户有253.94万家。对如此大量的企业,“人盯人是完不成监管的,监管部门有时候是疲于奔命”。

  为此,法案明确,生产经营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同时,由于消费者数量巨大,为了激发消费者对生产经营者的监督,草案拟建立对消费者更畅通、便利的救济渠道。

  草案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回收食品做原料最高罚20倍

  单位吊销许可证主管5年不得从事生产经营

  据曹康泰介绍,为了强化生产经营者的责任,草案较大提高了对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根据草案,故意生产经营含有国家明令禁用物质的食品,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这类动物肉类的制品,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等严重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没收生产经营工具、设备、食品原料等物品,处最高达货值金额20倍的罚款,吊销许可证。

  对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依实际调整监管体制

  曹康泰称目前体制造成一些接管环节职责不清

  本报讯 中国食品多头监管的体制问题屡遭诟病,曾有专家指出,是体制问题导致食品安全法草案难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据曹康泰介绍,目前我国的食品监管体制为分段管理,这种体制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安全标准制定等不属于任何一个环节的事项,由哪个部门负责不够明确,客观上产生部门职能交叉,责任不清等问题。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以及有关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负责。

  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

  食品安全建信息统一公布制

  避免信息公布不规范造成消费者恐慌

  为了避免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不规范、不统一,不科学造成消费者不必要的恐慌等问题,草案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

  草案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以及其他可能引起消费者恐慌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部门统一发布。

  草案规定,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公布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准确,并对不安全食品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避免引起消费者恐慌。

  草案同时规定,本法规定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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