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信息网 -> 法律评论 -> 正文
 — 新闻焦点 ———————
·2008年中国刑事审判将突...
·我国起草工资条例 旨在解决...
·食品安全法草案规定消费者买...
·机动车无责承担“赔偿”责任...
·工商总局:将抓紧研究制定反...
·全国人大法工委:劳务派遣期...
·医改报告今日首次分组审议 ...
·医改方案可能已经提交国务院...
 — 本周法律评论热点 ———
·新京报:高中生嫖娼后举报:...
·20余女教师被令作陪,“陪...
·辩冤白谤的机制
·中国法院网:“撞伤不如撞死...
·红网:7旬女贪受审撕裂多少...
·四川新闻网:杨代莉案告破,...
·华商报:法官也上访,还怎么...
·四川在线:两个县委书记丢官...
 
 — 新法速递 ———————
·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
·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鞍山市综合行政执法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
·农业部关于切实保障元旦和春...
·重庆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 最新论文 ———————
·
·
·
·
·
·
·
·
·
·
 
对“杀妻”官员“疑罪从无”体现程序正义
      来源:新华网  王威   2007年12月27日 15时55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其他主题 
 “程序正义”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曾备受关注的原泸州市政协副秘书长胡登举杀妻案,一审被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胡登举,2007年11月27日绝境重生:检方指控胡登举犯故意杀人罪,因证据不足且间接证据间不能形成证据链,疑罪从无,泸州中级法院作出重审判决——胡登举杀妻罪名不能成立。但胡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胡登举有期徒刑4年。(《晶报》12月26日)

  刑诉法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对一个案件的认定必须依靠确实、充分的证据,如果达不到证明有罪的标准,就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在判决的结果上宣告被告人无罪。鉴于胡登举构成故意杀人罪客观上的“证据不足”,法院作出其杀妻罪名不成立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长期以来,对于类似胡登举“杀妻”这样的证据上存在瑕疵的疑案,司法机关多是“疑罪从轻”,即使论罪该判死刑立即执行的,也判个“死缓”先留下一条性命,如果终有一日抓到真凶,则有一个还其清白之机会;若犯罪嫌疑人就是真凶,也没有让其逃脱惩罚。但不难看出,这样的“疑罪从轻”注定就是不公正的判决。在公众看来,一个罪大恶极的罪犯却被从轻发落,人们只会感叹法律对无辜者的不公,对施暴者的宽容,进而怀疑司法的公正性;而对于本来就无罪的无辜者而言,带给他们的灾难将是毁灭性的。

  但是,从检方指控的证据来看,不能完全排除胡登举的杀妻之嫌。在这种情形下,判决胡登举的杀妻罪名不成立,会不会放纵犯罪呢?这实际上是一个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关系的问题。西方法学界有句名言:“真相的发现虽是刑事审判的一个重要目的,但决非唯一目的。”“真相的发现”追求的是“实质正义”(有过错者必受惩罚),而审判过程追求的则是“程序正义”。几年前美国发生一起轰动全球的辛普森杀妻案,警方查获的辛普森杀妻证据之多,似乎令他罪责难逃。但法庭辩论的结果,却发现众多证据受到了“污染”:不仅证据之间逻辑上不严密,而且办案人在侦查过程中违法。最终,大陪审团宣布辛普森杀妻罪名不成立。事后美国的媒体对公众作民意调查,第一个问题是:你是否认为辛普森是有罪的?大部分美国人回答:yes。第二个问题是:你是否认为辛普森受到了公正的审判?大部分美国人的回答依然是:yes。相信是辛普森杀了人,这是实质正义理念在起作用;但美国人在回答第二个问题的时候,转而应用了程序正义理念。

  由于特殊的历史和文化传统,使得中国人的正义观念更多地偏向实质正义。因此,实践中司法机关多不敢也不愿轻言被告人“无罪”,有些办案人员为了不承担所谓放纵罪犯的责任,甚至不惜让无罪的嫌疑人蒙冤。但愿胡登举杀妻案与辛普森案一样,能让公众对于刑事诉讼程序自身的价值即程序正义能有更多的认识——司法机关的执法行为,即使实质正义,也要通过正当的程序体现出来,否则就有可能走向反面。程序正义不但保障实质正义,更主要的,程序正义还能避免更大的不正义。

 匿名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换张图
             
 
  [ 相关新闻 ]
·恶意取款案:没有犯罪手段便没有犯罪
·遵义“鬼楼杀人案”谜团未解
·警察线人诱杀大熊猫背后 原林业局长质疑20年
·美国爆出圣诞夜灭门枪击案 一家祖孙6口齐遇害
·小心“当场击毙”击毙程序正义
·国企分红无法绕行的程序正义
·谌东华 王盘明——论程序正义下的刑事诉讼结构
·新京报:程序正义之下,被害人也不应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