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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打不还手”绝不是件好事
      来源:新华网  李仙正   2007年12月27日 15时5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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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不还手”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杭州有一大家子8人,竟公然对8名执行公务的警察大打出手,致这8名警察不同程度受伤,其中3人伤势较重,可被打的民警却一直克制自己,始终打不还手。案件发生后,为首的4人被警方刑事拘留。(《钱江晚报》2007年12月24日)

  现实生活中,各地特别是一些被执法对象,暴力妨碍警察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事件并非少见,演绎出一个个“警可欺而法不可辱”的版本,令人担忧。试问,如果连国家“合法暴力”机器、保护群众安全的警察,在执行公务时,都像“豆腐”做的一样,也保护不了、不去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任凭不法分子泄愤,而普通百姓的安全,今后还能指望谁呢?正如报道中描述的那样:“不让事态扩大,被打伤的民警,时而抱住自己的头,时而任凭对方殴打。”

  实际上,我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七条第五款规定: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使用警械(指按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器、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该条例第九条第十款规定: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可使用武器(指按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按理说,对暴力抗法者依法使用警械,甚至使用武器,不仅提高执法效果,快速处置实施暴力的被执法对象继续违法犯罪,而且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体现警察刚性的执法权。

  令人遗憾的是,被打警察如此软弱可欺,这让群众看到寒心,既不解又心疼。既然警察执行公务,就有必要按规定要求配带警械或者武器,可为何在关键时刻只带而不使用呢?一是警察执法没有客观地处理好管理服务社会与打击犯罪活动、谨慎使用与滥用警械的辩证关系,思想上担心有理说不清,故对正在使暴的被执法对象一般不积极使用警械;二是警察机关缺乏“合法暴力”机器的危机意识,警察使用警械的执法实践技能不精,武艺不高,应用把握不好、不当警械使用环节的技术操作性、程序合法性、目标针对性,于是干脆不想、不愿、不敢使用;三是执法环境因素不利,群众高调理解警察执法的人性化,投诉、批评、责难警察对暴力抗法者实施反暴力,往往“逼”得警察宁愿被打,也不愿依法使用警械。

  尽管法律饶不了坏人,暴力阻碍执行公务的被执法对象必然受到依法惩罚,但警察“打不还手”,绝不是件好事。不仅加重了警察的人身伤害程度,而且软化了警察手中刚性的“执法权”,增加执法成本。打个比方,即使有人要暴力抗法,警察若能依法使用警械或者武器,及时有效震慑、制服、约束不法人员,迫使其违法犯罪活动的终止,不就减轻了自己人身伤害的程度和不法人员的罪责吗?相反,若任凭对方攻击殴打,一面让自己小伤变大伤,忍受更大伤痛;另一面又让暴力抗法者罪孽加重。本来只动手对警察打一下,但由于警察过度忍耐,就有可能继续被打。

  由此看来,警察执行公务“打不还手”,是对自己、对群众、对社会的不负责任。难道完成执法任务和维护刚性的执法形象,一定要付出“法不可辱而警可欺”的代价吗?其实,对暴力抗法者最好的处置方法是实施反暴力,而警察执法不来点刚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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