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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一涉黑组织制订帮规 不偷抢不吸毒
      来源:东南快报   2007年12月28日 09时02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 
 “涉黑组织”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不许偷、不许抢、不得强迫妇女卖淫、不准强奸、不准吸毒、做事要汇报、交代做的事不要问太多”。这是福建莆田一“黑帮”订出的“帮规”。为了争夺势力范围,这个以吴松某为首的涉黑社会组织多次持砍刀、镀锌管等作案工具,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

  莆田涵江警方经过近3个月的缜密侦查,摧毁该犯罪团伙。昨日(27日),警方公布了侦破该案件的详情。

  吴松某制定“帮规”统一指挥

  1988年,吴松某原先在三明某化肥厂上班,却因不守厂规,经常聚众闹事,被厂方多

次批评教育。

  在化肥厂呆不下去了,吴松某便到社会混,结识了一些狐朋狗友。吴松某的表弟林朝某也在社会上混。1990年,林朝某叫吴松某回莆田和他一起“混社会”。在林朝某的游说下,1994年吴松某回到莆田涵江区梧塘镇,跟随林朝某“混混”。

  到梧塘后,吴松某等人帮林朝某看发廊、开赌场、讨债等,跟随林朝某出入各种公共场所,认识了许多社会闲散人员。慢慢的,吴松某觉得自己具备了“团体组织”能力,逐渐发展社会闲散人员陈某、邓志某、蔡荔某等人作为骨干成员,同时指使他们发展各自手下。

  有了一批得力手下后,吴松某做事情胆子更大了,先后在梧塘周边一带开设赌场、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

  作为一个组织的头目,吴松某深知“没规矩不成方圆”的道理,于是制定所谓的“帮规”:“不许偷、不许抢、不得强迫妇女卖淫、不准强奸、不准吸毒、做事要汇报、交代做的事不要问太多”。同时组织内部的层次管理,分工明确,组织成员在行动上须听从吴松某指挥。

  为了树立其组织、领导的地位,吴松某利用开设赌场、敲诈勒索、收取保护费、合股生意、解决问题等方法获取大量资金,将一部分资金用于组织成员的挥霍、日常开支和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保障。

  争夺地盘

  组织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

  随着手下“兄弟”的增多,吴松某不满足于呆在涵江梧桐,开始在其他地方争夺势力范围。而他确立强势地位的手段,大多都是通过组织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来达到目的。

  2006年8月6日,为了抢走陈某、水某在梧塘镇783山的土方生意,吴松某指使邓志某、乌某、阿某等人将陈某运土的车拦下。陈某极力反抗,还砍伤阿某。次日,邓志某、乌某带人将陈某家砸了。陈某、水某反击,开枪将邓志某、乌某、蔡荔某击伤,事后三人医药费由吴松某支付。

  2006年10月,涵江区国欢镇沁东村某厂老板卢某因买地准备填土,遭到当地群众的反对,吴松某的手下甘天某带黄某、林伟某等人先后2次过去“维持秩序”,分别得到500元和1000元的报酬。

  2007年6月,莆田涵江秋芦某村要建别墅群,欲将期间的电铁塔迁走,遭到当地村民多次干涉,施工无法进行。铁塔施工方请吴松某出面解决,许诺移一座铁塔给他2万元辛苦费。吴松某指使甘天某、程振某等人到现场“维持秩序”,吴松某从中获利4万元。

  打掉“黑帮”

  抓获主要嫌犯实行异地审查

  一桩桩影响恶劣的案件在涵江陆续发生,这引起涵江区公安分局局长林建中的高度重视。涵江公安分局迅速抽调精干力量,成立专案组破案。专案组深入摸排,共走访10多个行政村的群众100多人,掌握了梧塘吴松某涉黑团伙的基本罪行。

  经过进一步侦查,发现该团伙主要成员有15人,涉嫌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开设赌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聚众斗殴等罪行。

  2007年10月1日,涵江区公安分局开展集中统一抓捕行动,成功抓获了吴松某、林国某、陈某、甘天某、蔡荔某、邓志某、程振某、刘金某等犯罪嫌疑人,随后又抓获团伙成员陈锦某。经审查,上述犯罪嫌疑人对参与涉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他犯罪活动供认不讳。

  之后,民警顶住来自各个方面的压力,深入调查案件,全面取证,对主要犯罪嫌疑人实施异地关押审查。

  庭审抵赖

  “黑老大”熟记法律条文“百般抵赖”

  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吴松某还购买了多本对涉黑社会性质组织定性的法律书籍,研究有关法律对涉黑社会性质的认定要件及处罚规定,并把熟记在心。

  2007年12月,以吴松某为首的涉黑社会性质组织团伙案在涵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熟知涉黑社会定性的吴松某带头百般抵赖,称自己和同案人员是朋友关系,相互之间并没有存在组织关系。

  但事实胜于狡辩,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所有的证据材料都证明吴松某就是该组织的“老大”。

  2007年12月中旬,法庭公开宣判“吴松某涉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判处该组织主要领导者吴松某有期徒刑18年,处罚金8000元;判处主要组织成员陈某有期徒刑12年,处罚金5000元;判处该组织主要成员蔡荔某有期徒刑8年6个月;其他8名该组织成员均分别被判处6个月到8年不等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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