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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经费瓶颈” 皖立法为人民调解提供经费
      来源:安徽日报  吴林红   2007年12月29日 10时07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调解仲裁 
 “人民调解”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长期制约人民调解的“经费瓶颈”,有望在我省率先得到突破。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人民调解条例》将为人民调解工作发展提供经费保障。这个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人民调解制度是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今年12月19日,《安徽省人民调解条例》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吴斌介绍,这个条例确立了人民调解组织及其纠纷解决活动的法律地位,使其正当性得到制度保障,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进一步推动和谐安徽建设。

  条例明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得收取费用。为妥善解决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来源,条例特别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安排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为了保护人民调解员的人身安全,条例还规定,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民间纠纷活动中,受到威胁、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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