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信息网 -> 地方立法动态 -> 正文
 — 新闻焦点 ———————
·人大常委会:医改方向正确操...
·法制办:单位不批带薪休假法...
·最高法拟从严限制高级法院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劳务派遣...
·国内首个对接物权法的地方“...
·2008年中国刑事审判将突...
·我国起草工资条例 旨在解决...
·食品安全法草案规定消费者买...
 — 本周立法动态热点 ———
·深圳拟出台《深圳经济特区人...
·北京下发《关于规范境外机构...
·深立法保障妇女权益:离婚无...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
·《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
·武汉出台生育保险办法 女...
·河北唐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
·南宁市开展实施“城乡清洁工...
 
 — 新法速递 ———————
·宁夏回族自治区名牌产品管理...
·天津市港口条例
·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
·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
·建设部关于在商业性房地产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做好...
·海口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
·福建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
 
 — 最新论文 ———————
·
·
·
·
·
·
·
·
·
·
 
合肥规定:政府合同先请法律专家过目
      来源:江淮晨报  穆霞   2007年12月29日 10时19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机关事务 
 “政府合同”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从明年1月1日开始,合肥政府合同的制定将更加严谨和完美。刚刚出台的《合肥市政府合同法律审查暂行规定》规定,每个政府合同的制定,必须由法律专家提前把关审查,否则不予通过。

  为避免和减少政府合同在履行时可能出现的问题,严把合同关,新出台的《合肥市政府合同法律审查暂行规定》规定,明年1月1日起,政府合同在出台前,必须经政府法制机构或部门法制机构组织法律顾问等法律专家提前审查。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合同主体的资格、资质及履约能力、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规范性及用语的准确性和严谨性等方面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不予安排报有关领导审定或提请会议审定。

 匿名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换张图
             
 
  [ 相关新闻 ]
·交通行业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出台规定严禁超职数配备领导人员
·山东临沂规定职工未增资领导不得加薪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落实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