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信息网 ->
检察院动态
-> 正文
— 新闻焦点 ———————
■
·
人大常委会:医改方向正确操...
·
法制办:单位不批带薪休假法...
·
最高法拟从严限制高级法院直...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劳务派遣...
·
国内首个对接物权法的地方“...
·
2008年中国刑事审判将突...
·
我国起草工资条例 旨在解决...
·
食品安全法草案规定消费者买...
— 本周公检法司热点 ———
■
·
最高检察院发布刑事赔偿新标...
·
兰州市安宁区检察院:建立干...
·
最高检察院提出:轻微刑事案...
·
云南省检察机关宽严相济处理...
·
黑龙江省检察院加强领导干部...
·
山东即墨市检察院:专题研讨...
·
一名检察官的办案札记:我放...
·
最高检察院今年将重点完善五...
更多公检法司动态>>
— 新法速递 ———————
■
·
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
·
福建省港口条例
·
山西省鼓励海外留学人才来晋...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水量分配暂行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
宁夏回族自治区名牌产品管理...
·
天津市港口条例
更多法律法规>>
— 最新论文 ———————
■
·
公民的司法参与权研究
·
论发展权的法律救济机制
·
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之基本问题研讨
·
复行为犯之基本问题初论
·
浅谈农村离婚案件的特点
·
新东方学校侵犯著作权和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
国家调节权:第四种权力形态
·
文物的私法问题研究――以文物保护为视角
·
论环境收入税
·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方式研究
更多理论文章>>
六旬夫妇不堪亲儿辱骂杀子 检察机关不予逮捕
来源:重庆时报
2007年12月29日 12时02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检察业务
“
宽严相济
”相关资料:
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依法不批捕1292人、不起诉927人。”今年起,重庆市检察机关全面实施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昨日,重庆市检察院发布政策实施一年的成果,并通过典型案例解析了该政策。 300未成年嫌疑人不批捕
重庆市检察院相关人士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分“宽”、“严”两方面。一方面是注重办案实效,做到当宽则宽。对刑事案件中涉嫌犯罪但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不大的,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今年,重庆市检察机关依法不批捕1292人、不起诉927人,其中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不批捕300人,不起诉183人。对量刑偏重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获法院改判5件。
“在适用逮捕强制措施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期望能最大限度地维护民生、和谐,对犯罪嫌疑人尽到挽救、教育的责任。”市检察院相关人士称,该政策推行一年来已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对社会危害性大、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较深、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仍然要从严处理,真正体现宽严相济,维护被害人的利益。
刑事和解200多件
今年市检察院陆续出台了《重庆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指导意见》、《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起诉标准(试行)》等规范文件,对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不逮捕不起诉的条件作了严格规定。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于天敏称,不捕不诉主要针对初犯、从犯、在校学生、未成年人、老年人等主体身份特殊的人群。
我市同时在推广另一种新做法:刑事和解制度。期望在邻里、亲友、同事等之间发生的轻微刑案中,通过调解、赔偿化解双方矛盾,防止再犯罪和对被害人赔偿到位。这类案件中的嫌疑人,达到条件后可依法不起诉。截至今年10月,由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实施刑事和解的案件已有200多件。
多次盗窃又实施抢劫被判死刑
政策
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做到该严则严。今年,全市检察机关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决定追捕117人、追诉195人;对有罪判无罪、量刑偏轻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获法院改判15件。
案例
惯偷吴某多次因盗窃判刑,刑满释放后还不思悔改,连续实施抢劫犯罪,并致1人死亡。一审法院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检察机关认为量刑偏轻,依法提出抗诉,吴二审被改判死刑。
盗窃摔断腿 公司担保他不跑
政策
政策规定,不捕不诉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所犯下的罪行属于情节较轻,即可判3年以下的轻微刑案。
案例
犯罪嫌疑人单某于2003年9月26日盗窃价值5940元物品,逃跑过程中摔断了腿,警方于2007年6月13日捉获。江北区检察院了解到,单某犯罪的情节较轻,赃物被当场追回。他腿断后致残,近年来在大坪某通信公司工作自食其力,公司也表示愿意继续聘用他,并担保单某不逃脱,保证诉讼正常进行。检察院遂对其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
主观恶性较小刑案不逮捕
政策
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过失犯罪的嫌疑人,犯罪后确有认罪、悔罪、立功表现,积极退赃或者赔偿损失等情形的,依法不予逮捕。
案例
万州六旬的张某、徐某夫妇不堪忍受其亲生儿子的辱骂、威胁,在抓扯中合力将其杀死。检察院综合考虑:第一,死者过错在先;第二,徐某有重大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需张某照顾,不适合羁押;第三,两位老人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第四,不存在翻供、串供及逃跑的可能,不逮捕不会影响诉讼过程的顺利进行;第五,当地百姓联名要求释放两名犯罪嫌疑人,说明不逮捕不会引起负面社会效应,因此,检察机关作出了不予逮捕的决定。
[ 发表评论 ]
查看评论>>
匿名
│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留言须知>>
进入论坛>>
[ 相关新闻 ]
·
基层两院编制不足有缓解
·
全军检察长会议要求:围绕部队中心任务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
最高检:严查与民生相关的职务犯罪
·
最高检加强民事行政检察 侵害公共利益要依法抗诉
·
2007政法综治九大关键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等
·
“ATM取款案”能否体现“宽严相济”?
·
董平 郝君——浅析宽严相济之“济”
·
吴国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理论基础及其理念—德主刑辅、和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