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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不得损害劳工权益
来源:法制日报 沈同仙
2007年12月29日 12时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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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
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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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日来,劳务派遣的问题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各种因为改签劳务派遣合同而引发的争议更是呈现出井喷之势。比如有些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相互扯皮,不依法向劳动者承担法律责任。对此,人们纷纷担心劳务派遣会成为用人单位规避责任的一个手段。而这必然要求我们对劳务派遣有一个较为清楚的认识。
鉴于劳务派遣领域经常出现诸多问题,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义务的规定主要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法律所称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法律对劳务派遣单位这一法律地位的确立,决定了劳务派遣单位要对被派遣劳动者全面承担劳动法上规定的雇主责任。
第二,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员工应该承担与劳动过程直接相关的一些雇主责任。例如: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等;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等。
第三,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面三个层次的规定,不仅体现出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立法价值取向,同时在切割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对劳动者承担的义务上,采用了法律规定与协议约定相结合的原则。因此,今后只有严格遵循这些规定,劳务派遣才可能逐渐回归其合理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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