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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指出:遗腹子生不生 孕妇有决定权
来源:法制晚报
2007年12月29日 12时2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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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腹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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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今年26岁,与丈夫结婚已三年,几个月前刘某怀孕,两人开心地准备迎接他们金猪宝宝的到来。
不幸的是,丈夫前不久因发生车祸死亡,刘某担心把小孩生下后会影响自己的再婚,决定要去医院把胎儿打掉。
公公知道此事后坚决反对,因为他们家三代单传,去世的儿子是他们家唯一的独苗,所以希望刘某能把孩子生下来。
刘某以生育权由自己决定为由,驳回了公公的要求。公公则提出,自己也有延续后代权,刘某堕胎的做法,无异以后让自己“断子绝孙”。刘某的公公还要起诉到法院来阻止刘某堕胎。
刘某想咨询,这孩子生与不生自己有决定权吗?
律师解答
北京市律协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委员卢明生律师指出,在我国,生育权以婚姻关系为前提,夫妻双方对生育权的行使是平等的。
但平等并不是对等,这是由于生育过程的特殊性决定的。因为女性在生育过程中付出了较大的代价,所以法律上赋予妻子对生育权的行使有更多的主动性。
此外,生育权作为一项人身权利,无法强制执行。妻子拒绝生育虽然会影响丈夫生育权的实现,但无适当、有效的救济,客观上不能强制妇女生育小孩。
在本案中,一方面,生育权的行使主体为夫妻双方,其他人无权对夫妻双方行使生育权提出异议;另一方面,刘某的丈夫已去世,生育权的行使主体已归于刘某一人,刘某有完全的决定权是否生育孩子。
卢明生律师提醒说,生育权是一项特殊的人身权利,妇女在充分行使生育自由权的同时,亦应考虑其权利行使的同时可能对他人权利造成的伤害,妥善行使生育权,才不失法律对妇女生育权作出特殊保护的立法宗旨。
夫妻以外的他人,虽然不能对夫妻双方主张生育权的行使,但也可以以自己其他权利被侵犯为由提出抗辩。
特别如本案情形,刘某生育与否势必影响到其夫家的后代延续。刘某作出堕胎的决定,一方面是对丈夫生前意愿的违背,另一方面对夫家造成后代无法延续的不利后果是显而易见的。所以刘某的公公也可以对刘某堕胎的决定提出异议。刘某虽然有充分的决定权,但是也应考虑到这些后果慎重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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