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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律师行业更大的权利空间
      来源:北京周报  冯建华   2007年12月03日 14时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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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法”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2008年6月1日,中国将开始施行新的《律师法》。2007年10月28日,这部实行了11年的法律通过了第二次修改。新的律师法在赋予律师行业更大权利的同时,也拓宽了律师行业的准入门槛,其中最引人关注的一点,是允许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这些新的法律条款为提升律师行业的社会地位和职业空间将起到较大的促进作用。

  由于特殊的历史和现实原因,相比于法官和检察官,律师行业在中国一直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很难与法官和监察官形成“制约和抗衡”。于是,在很多业内人士看来,律师行业在中国是一个“看起来很美、说起来很烦、听起来很阔、做起来很难”的职业。这种现状既制约了律师行业的发展,又阻碍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步伐。

  谈及新修订的《律师法》,中部地区江西省律师协会(行业自律组织)秘书长唐锋说,“既有让我们感到意外的,也有遗憾的,但总体上来说,还是有很大的进步。”

  破解“三难”

  “会见难”、“阅卷难”和“调查取证难”,是中国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长期存在的“三难”问题。

  刑事诉讼中,律师何时才能以辩护人身份介入,一直是中国法律界争议不休的话题。按照中国刑诉法规定,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虽然可以聘请律师,但这时的律师不享有辩护人的诉讼地位。此外,根据相关规定,律师会见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往往需要经过法院或检察院的批准,这造成律师很难及时介入司法程序。

  对此,新修改的律师法使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时起律师即可介入,而且“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这让律师的“会见权”得到了更强有力的保障。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顾永忠指出,表面上看这一条似乎解决了会见要不要批准,会见会不会被监听等问题,可实际上这一条规定已经把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律师的地位基本上确定下来,那就是从侦查阶段开始,律师就可以以辩护人的身份介入了。

  参与了此次律师法修订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认为,这一规定使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会见渠道比以前更畅通了,意味着他们获取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可能会比以前更多。

  在律师阅卷权方面,新的律师法也有了很大的突破。按照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律师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志铭介绍,针对以往阅卷权范围比较狭窄的问题,律师法修订草案开始把阅卷的范围扩大到“作为支持指控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但是,参与法律起草讨论的专家普遍认为,这样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也很可能被作狭义界定,律师的阅卷权同样难以保障。于是,新修改的律师法第三十四条进一步规定:在审查起诉的时候,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这样表述上比以往有一些进步,更好地保障了律师的阅卷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杨明仑说。

  “这意味着律师阅卷范围有了很大的拓宽,律师了解的证据将比以前大大增加,检察机关要更广泛听取律师意见,特别是他们提出的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和免予刑罚、减轻刑罚的证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聂建华说,“律师的介入将有助于我们把案子办得更扎实,更符合法律的要求。”

  相比于前两者,调查取证的权利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最大困难。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只有辩护人才可以调查。而且就算是辩护人调查取证,假如要向证人调查取证,还要经过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假如要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调查取证,还要经过检察机关或者法院的许可。由于需要对方或第三方同意,律师调查取证的时候面临的阻力很大。

  考虑到这种情况,新修改的律师法给律师调查取证规定了两个渠道:一是申请办案机关调查,二是自己调查,即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全国律协顾永忠认为,这一规定的进步在于,由于不必经过“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从侦查阶段开始,律师就可以自行开展调查,而不像以前那么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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