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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律师首次参加内地法制宣传日活动
      来源:新华网  赖雨晨   2007年12月03日 14时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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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律师”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为迎接12月4日第七个全国法制宣传日的到来,深圳市2日组织“12·4”法制大观园活动,来自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香港律政司、香港大律师工会、香港律师会代表首次参加内地法制宣传日活动。

  代表们向内地民众宣传推广《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法律、介绍CEPA协议和香港律师可为内地居民提供的服务,并与民众及内地从事法制宣传教育的人员进行交流。

  “香港律政司、香港大律师工会、香港律师会首次赴深圳参加法律推广活动,这对促进深港两地的法律交流与合作具有重要的意义。”广东省司法厅副厅长何铭清说。

  据了解,根据2003年6月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CEPA),及司法部颁布的《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在通过全国司法考试,取得内地执业的资格后,可获准在内地从事法律咨询等非诉讼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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