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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搜女性身难道仅限经营性场所?
      来源:新华网  肖华   2007年12月03日 15时0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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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搜身”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12月1日,新修订的《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企业或者旅馆、饭店、商场、超市、文化娱乐场所等经营性单位,不得指使保安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以任何理由搜查女职工或者女性消费者的身体。(12月2日《新文化报》)

  在当前性骚扰、侵害妇女利益时有发生的情况下,吉林省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从而达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妇女利益,这应该值得肯定。但是从网友留言来看,并没有得到多少赞扬或肯定。这是为什么呢?

  笔者认为,最主要的就是吉林的立法者出台这样的规定,忽略以下三点:

  首先,不得随意搜查女职工或者女性消费者的身体,已在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吉林的这个“办法”只不过把已有的法律规定内容作了重申。这样的地方立法并没有多少实质意义。

  其次,这样的地方立法还会造成社会误解,反而不利于妇女权益的保护。该“办法”只规定企业或者旅馆、饭店、商场、超市、文化娱乐场所等经营性单位,不得指使保安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以任何理由搜查女职工或者女性消费者的身体,并没有规定非经营场所等其他场所,那么是不是在经营性场所之外,如学校、机关、社会团体等场所就可以随意搜查女性的身体?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这样的理解并没有什么不妥之处。可这么做,明显违反了全国性法律。

  再次,地方立法不断重申全国性的法律,是对立法资源的浪费。任何立法都要经过调研、征求意见、人大表决等许多法定程序,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明明已有国家法律规定,地方还要再搞一套,这种重复劳动不知道又要浪费多少立法资源。

  法律不是禁令,而且禁令在很多时候也不是重申次数越多越好。法律的效力在于有效的强制力保证,而不是反复重申。对于妇女权益保护,还是应该在贯彻已有的法律规定上下功夫,不要在搞无谓的重复立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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