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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卖药”广告的末日该来了
来源:北京青年报 李星文
2007年12月03日 15时1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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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工商行政
“
医疗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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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第三次现场会议日前在广州召开。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出席会议并讲话。在论及所谓专家和明星等公众人物登陆传媒推销药品时,吴仪态度鲜明地表示:“害人不浅!”对于专项整治行动中广泛采取的相应产品一律下架的处理方法,吴仪说:“好!打到了痛处!”
吴仪的这番话说出了公众的心声。如今,翻开报纸、打开电视、登陆网络,放眼望去,明星与药品结伴同行的广告铺天盖地:有老牌女主持人表扬妇科胶囊的;有东北笑星用“怯口”盛赞感冒药的;有小品演员推销皮肤病软膏的;几个大牌的中年电视剧男演员,有的举荐治咳嗽药品,有的举荐补肾的药丸,有的举荐专克腰痛的胶囊,等等不一。明星们要把知名度转化为经济效益,商家要以少许的广告费换来巨大的回报,很多患者不知不觉相信了明星的忽悠,到头来耽误了治病只能自己扛着。这样的事情每天都在大面积上演。
其实,明星在广告中以患者或消费者的身份,宣传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机构、保健品的功效,都属于违法、违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明确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医疗广告管理办法》、《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也规定,医疗广告、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利用患者、消费者的名义做宣传。在广告中现身说“药”的明星,如果真的吃过某种药,那就是患者,就涉嫌以患者的名义为产品作证明,属于违法;如果明星并没有吃过某种药,却振振有词地当众宣传其功效,属于误导公众,涉嫌欺诈。法律、法规对明星吹嘘药品疗效的行为两头设堵,可这类广告却屡禁不止,层出不穷,这说明以前在监管和打击方面出了问题。明星疗效广告是如何出炉的?又是怎么星火燎原的?审批和执法部门有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其中有没有灰色的利益链条?其中有太多的谜团。
好在终于要动真格的了。上月初,国家药监局表示,在年底前全面取缔以名人为药品疗效做广告的行为,并把“利用专家、医生、患者、消费者等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做证明”界定为严重失信。“全面取缔”和“严重失信”的提法都是第一次出现,“年底前”的时限宣示了行动的效率和决心。
一个解决问题的契机来临了,明星非法药品广告的末日似乎不远了。然而,取缔行动还未展开,一律下架的命令还未执行,有人已试图想办法规避治理行动。有人对执法的标准做出了这样的理解:不能用明星为药品疗效做证明广告,但并没有禁止明星单纯为品牌形象代言。也就是说,明星可以在广告中露脸,但不能说这个药好。如果真是这样的话,对于电视广告来说,只要明星从拍“有声片”变成拍“默片”就可以了,明星可以一言不发地微笑,画外音则尽情鼓吹药品的神效;对于平面广告和药品包装来说,明星仍然可以高举药盒,只要从画面上看不出那些好词儿是出自其口就行。这样的广告效果不会比原先差多少,估计还会有迷信明星的患者中招。
有统计显示,名人代言的药品广告约占药品广告总额的1/4,而且大多是法律禁止的现身说“药”。监管和执法部门应该对其反弹的力度有充分的估计,防止有人玩弄文字游戏架空来势凶猛的治理行动。药品安全事关群众生命安全,就算不能一刀切地禁止明星染指药品广告,也要细化执法标准,防范上面提到的钻空子行径。如果“打蛇不死随棍上”,一阵风过后一切照旧,执法部门将有负公众的重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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