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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女职工怀孕7个月单位不得排夜班
      来源:楚天都市报  魏曦   2007年12月04日 10时30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劳动保护”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女职工经期可休病假,每月可领20元卫生费……昨起,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就《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广泛征集意见。

  据了解,原《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是1991年颁布的,随着生育保险的推进及《就业促进法》等法规的颁布,其中一些内容有待修改。新的办法出台后,旧办法将同时废止。

  即日起到12月18日,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信件或电子邮件对此提出意见或建议。以下是征集意见稿的部分内容:

  招聘时不得歧视女性

  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用女性或提高对女性的招用标准。劳动合同中不得有限制女职工结婚和生育的条款。

  另外,企业不得因结婚、怀孕、哺乳、休产假等事由,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经期可申请休病假

  对从事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建筑和一级以上(含一级)高处作业,三级以上(含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等作业的女职工,经期给予休假1至2天,并相应减少劳动定额。

  对从事其他生产作业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给予休假一至两天,按病假处理。

  剖腹产增加15天产假

  怀孕二十八周以上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假休息。休息期间的工资收入不得低于本企业上年度同岗位平均工资的80%,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女职工正常分娩的,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含产前假十五天)。产假期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分娩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三度会阴破裂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实施阴道助产术的(如钳产术、臀位助产术或牵引术、胎头吸引术)增加产假七天;

  每月发20元卫生费

  用人单位每年应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检查(包括白带常规、宫颈细胞学检查、阴道镜检查、盆腔B超、乳透等),检查所需时间为工作时间,并对患者积极给予治疗。检查费、治疗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女职工较为集中且超过100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女职工冲洗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用人单位应按月发给女职工卫生费不得低于二十元。此项开支,由用人单位负担,行政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产假少于90天的企业将受罚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安排怀孕二十八周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九十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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