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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裕华:出台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工作规范
      来源:检察日报  曹向荣 肖俊林   2007年12月04日 14时14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检察业务 
 “诉讼参与人”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近日,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检察院的不懈努力下,当地公安机关将张某等3人涉嫌寻衅滋事案移送审查起诉,使当事人胡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这是该院制定《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工作规范》后办理的一起案件。   2006年底,裕华区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胡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后,胡某提出无罪辩解。案件承办人进行了认真核实,通过详细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发现被害人张某等人酒后无故对胡某的女朋友及其弟弟进行殴打,胡某为制止不法行为,持刀将几名被害人扎伤。该院经审查认为,被害人寻衅滋事在先,也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对此案进行立案监督。

  为维护当事人诉讼权益,该院制定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工作规范》,规定案件受理后24小时内落实到承办人;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在收案时履行告知程序,告知方式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当面送达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对不方便或不愿来、不能来检察机关的,采取电话、邮寄方式告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随时可以会见嫌疑人,公诉部门设专人负责接待律师工作等等,确保刑事诉讼公开透明,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该院还试行了犯罪嫌疑人身体状况登记制度,规定由侦查机关填写包括犯罪嫌疑人身体状况、身体表征等内容的身体状况登记表。目前,该院共收到犯罪嫌疑人身体状况登记表近500份。此举在有效地固定了嫌疑人的辩解和供述的同时,也防止了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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