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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扩权:进一步保障公民权利
      来源:学习时报  陈有西   2007年12月04日 14时2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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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法”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修订后的《律师法》经过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终于通过了,将于明年6月1日起实施。

  律师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后设计的代表民权的重要法制力量,律师的权利实际上代表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因为法律的执行是公权力占主导,法律约束相对人时,要有知悉法律的力

量对公权力进行制约,保护民权不被误伤和损害。这次律师法的修改,中国律师的权利有了一定的扩张,这是健全民主与法制、实行依法治国的一个新进展。

  那么,新的《律师法》在哪些方面扩大了律师的权利?

  一、会见嫌疑人无需批准、不被监听、会见时间提前为当天。33条规定,从嫌疑人被讯问被拘之日起,律师凭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有权会见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会见时不被监听。以前,要公安局、反贪局的批准单才可以见,见时警察、检察官陪同。不让问案情,办案单位以没有时间陪同为由不给批准单拖延会见时间,会见时变相监录律师谈话等,这次都解决了。全国人大发言人明确,刑事诉讼法规定同此不一致的将尽快修改一致。

  二、阅卷复制权提前到检察阶段。34条规定,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复制案件所有材料。此前,检察机关都只提供一份《起诉意见书》,不允许阅卷,更不许复制相关案卷材料。

  三、调查取证权更加完整自主。35条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证书和律师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现在的状况是行政机关和相关单位不配合律师的调查,有的地方连到派出所查户籍档案也要律师协会开介绍信。

  四、律师庭审发言的豁免权得到保障。37条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五、执业保密权明确受法律保护。38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正在实施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这里的新意在于,给律师为自己委托人隐私进行保密的权利,防止执业道德的冲突。

  六、律师事务所的设置更切合实际,控制律师风险。明确了个人可以开办律师事务所。明确合伙制律师所可以有特殊合伙,即有限责任的合伙。合伙的概念和《合伙企业法》、个体工商户条例都是规定财产上的无限连带责任。针对中国的实际状况,要所有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不适合中国律师业的规模化发展趋势,因此允许成立特殊的有限合伙律师事务所。

  七、律师特许执业在严格限制的前提下继续保留。这个问题在全国人大审议中成了一个热点,认为律师应该全部考试取得资格,不能特许。其实欧洲、韩国、日本、我国台湾,都有律师特许执业的规定。本次修改保留了特许执业的律师,但条件非常严格,法学本科、高级职称、紧缺法律专业、十五年实务经历等,实际上等于基本取消了特许律师,或批出来的律师已经没有几年可以执业了。

  八、检、法转岗律师回避限定为二年,取消了本院终身回避不得办案的规定。《律师法》修改草案时曾经想把《法官法》、《检察官法》“本院工作过的律师终身不能到本院办案的”的极端规定写进《律师法》。鉴于这一规定违反法律的公平,有权的法院要无权的律师回避,损害律师的平等执业权利等不合理性,《律师法》最终取消了终身回避的规定。可以预见,“两官法”的相关规定也必将取消。

  这些新规定,主要体现在律师执业权利和主体权利两个方面,给了中国律师更多的权益保障。有的权利,还有待《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司法部相关的律师管理规章的修改和协调一致。更为重要的是,需要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观念更新,以及依法予以理解和支持。

  可以预见,明年6月1日以后,我国律师的作用能够得到更好的发挥,公民的基本人权和民事法律权利,通过律师的工作会得到进一步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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