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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次为志愿服务立法 要求提前告知服务风险
来源:人民日报 张音
2007年12月05日 09时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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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参加志愿服务会有什么风险”、“发生纠纷时,法律如何‘庇护’志愿者”、“志愿服务遭遇困难时怎么办?”……
12月5日是国际志愿者日。当天实施的《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对这些问题做了一一诠释。专家认为,《条例》填补了北京市志愿服务立法的空白。人们则期待,立法不仅体现的是对志愿者权益的保障,而且更能成为弘扬志愿精神的助推剂。
提倡建立契约关系,志愿者可要求签书面协议
如果您参加志愿者活动,会不会想到跟被服务单位或者个人签订一份协议呢?
新实施的《条例》规定,志愿者组织与志愿者之间、志愿者组织与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应当就志愿服务的主要内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我们提倡建立契约关系,保障了志愿服务各方权益。”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书记、北京奥组委志愿者部部长、北京市志愿者协会会长刘剑这样评价《条例》的相关内容。
“过去,我们在做志愿服务的时候,有时也会想跟对方签合同,但不知道怎么谈。如果遭到拒绝,我们也无能为力。”首都十大志愿者之一、清华大学紫荆志愿者研究生服务团团长梁苏会告诉记者,《条例》出台应该会有助于解决实际问题。
记者在采访中看到了这样一份协议:
“受团中央、商务部委托,甲方面向全国招募青年志愿者赴埃塞俄比亚开展志愿服务工作。……经过甲方选拔,确定乙方为中国青年志愿者海外服务计划埃塞俄比亚项目志愿者……”
吴琪瑜是赴埃塞俄比亚的志愿者之一,他告诉记者,签订书面协议,心里觉得很塌实,而且无形中也是给自己加了一份约束力。
据北京市志愿者协会有关人员介绍,目前赴埃塞俄比亚的志愿者、首都大学生基层服务团的志愿者都有过签订协议的经历。
志愿者协会成为管理主体,志愿者有了依靠
在一次赛会服务中,梁苏会和她的志愿者同伴被要求每天搬重物,一些志愿者的身体有点吃不消。但志愿组织单位以及志愿者自己都认为志愿者干什么都理所应当,不能挑三拣四。
她告诉记者,通过志愿活动,不少志愿者实现了自我价值,但“被人误解的情况在我和我身边的同学中都碰到过”。
专家告诉记者,志愿者提供的是无偿劳动,因此,无论他们与被服务者还是与志愿者服务机构之间,都无法形成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如果在志愿活动中发生志愿者权益受侵害或者志愿者侵害他人权益的情况,处理起来将非常棘手。
据北京市志愿者协会调查,志愿者的社会支持度仍有待提高,有9%的志愿者在志愿活动中受到过不同程度的歧视,甚至还有人把志愿者当成廉价劳动力。在一些服务领域,志愿者的人身安全也得不到完全的保障。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办公室副主任王德林告诉记者,“《条例》有助于明确志愿服务活动中的各种法律关系,减少和化解矛盾及纠纷,保障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
此外,《条例》把志愿服务规范化的管理主体授权给了北京市志愿者协会,并规定在发生纠纷之后应先协商后诉讼。
“这非常符合国际潮流,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志愿者也有实际的部门可以依靠、咨询,同时很多相关的知识和技巧确实需要培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莫于川说。
百余万人参与奥运志愿服务,会被提前告知风险
截至12月4日,北京奥运会、残奥会赛会志愿者报名人数已达76万,城市志愿者报名人数已超过83万。
据北京奥组委志愿者部透露,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将有10万赛会志愿者为赛会提供直接服务,有40万城市志愿者在城市和场馆周边设立的城市志愿服务站点上提供信息咨询、语言翻译、应急救助等服务,有百万社会志愿者在社区乡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同时,有上千万人参与“微笑北京”主题活动。
这样一支庞大的志愿者队伍,应该如何给予规范的管理与有效的保障呢?
“我们一方面积极倡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大力弘扬志愿精神,倡导社会文明新风,践行人文奥运理念,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另一方面,通过实施《条例》,加强各级志愿者协会建设,逐步完善志愿服务体系,吸引、动员更加广泛的人员参加志愿服务工作。”刘剑介绍,《条例》将推动北京志愿服务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发展的轨道,切实保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北京志愿服务事业的长远发展。
“好些同学想做志愿者,有些人专门是冲着奥运志愿者去的,如何规范和引导,包括提高风险意识,也是一个现实问题。”梁苏会说。
《条例》规定志愿者组织可以向社会招募志愿者。同时,明确了志愿者组织的风险告知义务,强化了志愿者风险管理的法定职责。倡导市民通过参加志愿服务组织来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立法已成趋势,志愿者对条例寄予更多期待
志愿服务立法已经成为我国各省市以及世界各国的发展趋势。据介绍,广东、湖北、山东、宁夏、杭州、抚顺等9省8市已经为志愿者立法。
北京是中国志愿服务组织最密集、志愿者数量最多、志愿服务活动最活跃的城市之一。
“这个《条例》应该说是中国特色的志愿服务在探索一种新模式,希望能为将来全国性的立法提供一些借鉴。”莫于川说。
他也指出《条例》的局限性:“条例的覆盖面还不全,规范的范围有限,目前主要针对的是有组织的志愿者队伍,对于‘草根’志愿者的权利和责任还无法涉及。”
同时,条例是否真能约束到各个相关部门还有待检验。
“各机构之间真正很好地理解志愿者条例,实现合作而不是互相推脱责任,会是一个长期适应的过程。”莫于川说。
梁苏会等志愿者则对立法寄予了更多的期望。“要是能明确志愿者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就更好了。”例如,在签订协议的时候,能写出到底什么是该干的,什么是不该干的。
据记者了解,香港关于志愿者的管理非常规范,组织者会提前告诉志愿者应该如何有效地维护权益,当然对于责任也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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