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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改《高等教育法》取消“评估”内容
来源:新京报 丁东
2007年12月05日 16时4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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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教科文体
“
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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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将《高等教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改为“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取消后面有关评估的内容。
12月3日的《中国青年报》,披露了不少大学本科评估的批评意见,除了干扰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劳民伤财等明显的弊端之外,评估还有一个重要后果就是促使一些学校管理层和教师、学生合谋造假。因为评估的标准事无巨细,学校便按图索骥,让教师、学生造出一批假教案、假讲义、假考卷、假论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是1998年8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99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其中第四十四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
依据这条法律,教育部设立了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对国内的大学实施评估。从2003年启动的五年一轮的高校本科教学水平评估,将各高校分别评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等。因为评估的结果关系到经费、生源,对于一些地方院校还关系到继续办学的资格,所以,本科评估已经成为中国高校工作的重中之重。
中国的600多所大学要在2008年完成第一轮评估,多数已经评过,少数正在紧锣密鼓地准备。在迎接评估的过程中,高校无不进入紧急状态。有的晚放假,早开学,学生不休息,进行各种模拟训练,大学的所有机构都围绕评估转。为了迎接几天的评估,往往要准备一年以上,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
教育主管部门方面认为,评估促进了高校办学指导思想的转变和教育观念的更新,促进了教学投入力度的增强,教学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促进了校风、教风、学风建设,师生精神面貌焕然一新。学生成为评估的最大受益者。
但显然,许多人对此并不认可,各种批评以及对策纷至沓来。有的学校甚至关照学生在本科评估期间,见到生人要说自己是研究生,不能说自己是本科生。教师、学生即使不高兴这样做,但为了学校的利益,也不得不这样做。造假使自己人格受损,不造假使学校利益受损。在目前社会环境里,人们很难不选择前者而选择后者。我国的大学本科教育一般学制为四年,80%的大学生都要在上学过程中经历一次评估。高校评估这种负面道德导向,对我们民族诚信的伤害,是不可低估的。
可以比较的是,早在教育行政部门对大学实施评估之前,中央政府已经意识到检查评比对企业的伤害。早在1991年,国务院就发出通知,停止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对企业进行检查评比。通知明确地指出,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对企业的各种检查评比活动,“严重干预了企业经营自主权,增加了企业负担、干扰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助长了不正之风的蔓延。”“各企业有权拒绝和揭发违反上述规定的评比、检查活动”。
虽然我国的《企业法》立法时间在前,《高等教育法》立法时间在后,但在立法观念上,前者却比后者先进。特别是《高等教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结果造成行政部门的权力过大,伤害了高等院校必要的自主权。
亡羊补牢,犹未为晚。中国高等院校有几千万师生,让他们拥有正常的教学和科研环境,保持诚实健康的道德导向,不是一件小事。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将《高等教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改为“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取消后面有关评估的内容。也就是说,只有当高等院校突破了正常办学的底线,才需要行政部门行使监督的权力。至于谁更优秀,应当交给社会去选择,交给同行去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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