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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罚三千 政府新出处罚规定吓不住”窃热”人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徐强   2007年12月06日 08时44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土地房产 
 “窃热”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随着我国北方城市相继进入冬季供暖期,住户私接供暖管道窃热事件也时常发生。近日,吉林省长春市房屋供暖总公司就查出了一个该市多年来最大的窃热户。

  11月29日,长春市房屋供暖总公司稽查大队在长春市西中华路的一栋商务楼检查时发现,本已在2000年就因欠费被停止供热的该商务楼里依然有暖气。在排除其自己供暖的可能性后,稽查人员在该楼一层发现,该楼私自将整栋楼的供暖管线接到供暖主管线上,2600平方米的商务办公楼采取整体窃热。

  据长春市房屋供暖总公司稽查大队马队长介绍,按照商务用房采暖费标准计算,该楼2600平方米的采暖费1年大概需要7万多元,如果从停止供热(2000年)算起,该用户窃热费已经高达50余万元。

  4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马队长表示,窃热的商务楼产权属于该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目前长春市房屋供暖总公司稽查大队已对这起窃热事件展开调查,但调查过程中却遇到取证困难和政府处罚规定不明确两个棘手事。

  记者了解到,面对窃热户,供暖公司目前大多采取让窃热户把欠缺的取暖费补齐了事。补交取暖费的数目要按照窃热户开始窃热时计算。

  “掌握这样一个多年停暖的窃热户窃热开始时间对我们来说是个麻烦事。毕竟我们没什么执法权,只能从企业调查的角度去找证据。”马队长解释说,这栋商务楼目前住的都是租房者,根据他们调查,其中大部分都是今年5月份以后入住的。

  “现在我们只能一点点收集证据,没有证据就没办法向窃热户提出补偿要求,以后一旦发生纠纷到了法庭上就只有输的份。”

  除了赔偿问题外对于窃热户的处罚同样让马队长感到“挠头”。

  “我们对窃热现象的稽查都属于企业行为。说白了,我们稽查人员就相当于供暖企业派出的技术人员,发现窃热户我们只能纠正和制止窃热行为,稽查队员没有处罚权。”

  那究竟有没有规定对窃热户进行处罚呢?记者查阅到长春市政府今年10月12日公布施行的《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作出了这方面的处罚规定,对擅自将自建的供热设施与热经营企业的管网连接的,“由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这样一个政府处罚规定并没有让马队长吃下定心丸。

  他告诉记者,在对这起窃热事件稽查中,发现该楼窃热行为后,长春市房屋供暖总公司随即拆除了该商务楼的违章供热设施。如果按照处罚规定,这家窃热户究竟能否划入“逾期未改正”行列还很难说。

  “供暖企业都是按取暖面积收费的,政府这份处罚规定没有体现出窃热面积差异的处罚轻重区别。即使按照处罚最高标准三千元进行处罚的话,对这样的‘顶级’窃热户来讲也显得太轻了。”

  据马队长介绍,他们目前正积极寻求法律途径来讨回供热损失。“顶级”窃热户究竟能不能为这顿大餐埋单?我们将继续关注此事的进一步发展。

  法制网长春12月5日电

  记者手记

  企业的门槛 政府的反思

  近几年,各地的供暖企业随着“政企分离”政策实施纷纷改制为股份企业,加之老百姓对“热”的商品属性认知程度的提高,涉“热”纠纷频繁出现。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改制后的长春市房屋供暖总公司经常要无偿“接手”一些出现矛盾纠纷的商品房住宅小区供暖业务。应该说,特殊的行业、传统的“血缘感情”经常让一些改制的供暖企业背负起与它们市场身份不相适的包袱。

  长春市房屋供暖总公司碰到“顶级”窃热户时遭遇的尴尬与困境尽管属于纯商业行为中的现象,但其背后与相关规定的不准确严谨不无关系。希望企业遇到的门槛能引起政府的反思,毕竟我们现在都在倡导“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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