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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立法保护进城务工人员权益
      来源:人民日报   2007年12月06日 11时01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进城务工人员”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不签合同,付双倍工资

  报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要付差额 农民工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 公办中小学不得拒收农民工子女

  本报郑州12月5日电 (记者曹树林)如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和农民工签合同,就要向农民工支付2倍工资。这是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日前审议通过的《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中规定的。该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很多农民工在找工作时,可能根本就没想过“合同”这回事儿,这直接导致他们的各种权益得不到保障。《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就要与务工人员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中要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

  农民工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且,最低工资也不包括加班费、经济补偿、高温津贴、伙食补贴等。如果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就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要按照0.5倍到1倍的标准赔偿农民工。

  按以往的规定,在郑州购买经济适用房必须有郑州市户口,而《条例》规定,鼓励农民工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还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购买、租赁经济适用房。

  “孩子在打工的地方没法上学”是很多农民工心头的痛。《条例》这次明确规定:城市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拒不招收符合入学条件的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另外,《条例》还规定,招收务工人员子女入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由行政监察机关、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并由行政监察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人民日报》 ( 2007-12-06 第10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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