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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士离婚后难见到女儿 律师:可寻求法律帮助
      来源:江门日报   2007年12月06日 11时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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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本报讯 陈女士近日向记者反映,她和前夫自今年7月份离婚后,只见过女儿一次,她不明白,自己想见女儿怎么这么难?

  据了解,2004年9月,陈女士和前夫在新会结婚。2005年10月,女儿出生。2006年,陈女士调到江门做老师。当年7月,双方正式离婚,女儿跟前夫一起生活。《离婚协议书》上写明:被告享有每周探视女儿一天的权利。陈女士说,离婚后,自己只在10月份见过女儿一次,带女儿玩了一天。其他时间,她向前夫提出想见女儿时,总难以如愿。现在,她很想念女儿,怕长时间不见女儿,女儿今后也许不认识她了。

  前天,记者打电话给陈女士的前夫,他说:“我让她(指前妻)见,她自己不见。”

  律师黄先生说,既然在离婚协议中已经写明“享有每周探视女儿一天的权利”,像陈女士目前这种情况,可以寻求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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