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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2007年12月06日 16时02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工商行政 
 “中外合资”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人才中介”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号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人才中介机构,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现就《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取消股权比例限制条件。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其他规定,仍参照《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二、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人才中介机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人才中介机构的其他规定,仍参照《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中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四、本规定由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人事部部长 尹蔚民
商务部部长 薄熙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 周伯华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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