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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拟规定胁迫游客购物可罚50万
      来源:中新网  叶静 林月明   2007年12月07日 08时50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其他主题 
 “旅行社”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旅游途中被安排没完没了的“扎店”、甚至于骗胁迫购物,将有“紧箍咒”来约束旅行社了。昨日(6日),记者从广州的各大旅行社了解到,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就旅行社条例公开征集意见,在合同之外安排购物、欺骗胁迫游客购物,旅行社将被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甚至吊销经营许可证。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发生危及游客人身安全的情况,如果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领队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将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此外,意见稿还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并应当一次性收取旅游合同约定的旅游费用。而导游、领队则有可能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后果严重还将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导游证、领队证。此外,《意见稿》还规定,旅行社进行业务委托时应当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零负团费”的旅游团队。

  昨日,广州的各大旅行社都对此表示赞成。南湖国旅·西部假期的董事副总经理郑年军表示,新的条例加大了对违规旅行社的惩处力度,将更能保障游客的利益,但是其在现实生活中的可操作性有待加强。

  旅游合同必须包含这些内容

  征求意见稿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必须包含诸如以下内容: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

  2.旅游行程途经地

  3.旅游行程目的地

  4.旅游行程中交通安排及其标准

  5.旅游行程中住宿安排及其标准

  6.旅游行程中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7.旅游行程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

  8.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

  9.旅行社安排的停留时间

  10.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场所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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